本技術交底內容適用于工業(yè)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土方工程。
1.主要機具
(1)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一般機具有:鐵鍬(尖頭與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鉛絲和2m鋼卷尺、坡度尺等。
2.作業(yè)條件
(1)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qū)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xù)。
(3)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4)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面0.5m,然后才能開挖。
(5)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6)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qū)域的地形與作業(yè)條件,土壤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fā)揮施工機械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7)施工區(qū)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yè)區(qū)域工作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8)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yè)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和清理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3.操作工藝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順序和坡度 →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修邊和清底
(1)坡度的確定:
1)在天然濕度的土壤中,開挖基礎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a)密實、中密的砂土或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b)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及亞粘土—1.25m;
(c)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d)堅硬性粘土—2.0m。
2)超過上述規(guī)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311的規(guī)定。
3)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土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wěn)定坡度值確定。如地質條件好、土(巖)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312確定。
4)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巖)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作成折線形或臺階形。
項次
土的類別
邊坡坡度(高:寬)
坡頂無荷載
坡頂有靜載
坡頂有運載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輕亞粘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黃土
1:0.10
1:0.25
1:0.33
7
軟土(經井點降水后)
1:1.00
注:當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         表1—312
項次
土的類別
    邊坡坡度(高:寬)
1
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
堅硬
1:1.25~1:1.5
1:0.75~1:1.00
2
一般粘性土;
硬塑
充填堅硬、硬塑粘性土
 
1:1.00~1:1.15
1:0.50~1:1.00
3
               碎石類土:              
充填砂土
 
1:1.00~1:1.50
注:當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2)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然后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采用推土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一般應從兩端或頂端開始(縱向)推土,把土推向中部或頂端;暫時堆積,然后再橫向將土推離坑(槽)的兩側。
(4)采用鏟運機開挖大型基坑(槽)時,應縱向分行、分層按照坡度線向下鏟挖,但每層的中心地段應比兩邊稍高一些,以防積水。
(5)采用反鏟、拉鏟挖土機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其施工方法有兩種:
1)端頭挖土法:挖土機從坑(槽)或管溝的端頭,以倒退行駛的方法進行開挖。自卸汽車配置在挖土機的兩側裝運土。
2)側向挖土法:挖土機一面沿著坑(槽)邊或管溝的一側移動自卸汽車在另一側裝運土。
(6)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基坑(槽)和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yè)性施工方案來確定。
(7)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tài)。深度大于1.5m時的基坑(槽)或管溝,根據土質情況,應作好支撐的準備,以防坍塌。
(8)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地基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一層土不挖,以便在找平后,由人工挖出。
暫留土層:一般鏟運機、挖土機挖土時,為20cm左右;挖土機用反鏟、正鏟和拉鏟挖土時為30cm左右為宜。
(9)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并用手推車把土方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挖走。
(10)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找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后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最后清除槽底土方。槽底修理鏟平后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11)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12)雨、冬期施工:
1)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2)雨期施工在開挖的基坑(槽 )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wěn)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的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4)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30c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措施。
4.質量標準
(1)保證項目
柱基、基坑、基槽、管溝和場地的基土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2)允許偏差項目(表1—313)
土方工程的挖方和場地平整允許偏差 表1—313
項次
項目
允許偏差(mm)
檢驗方法
1
表面標高
+0、-50
用水準儀檢查
2
長度、寬度
-0
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用經緯儀、拉線或尺量檢查
3
邊坡偏陡
不允許
坡度尺檢查
5.成品保護
(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樁和標準水準點應定期復測和檢查是否正確。
(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fā)生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或位移觀測。
(3)施工中如發(fā)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xù)施工。如發(fā)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造成嚴重事故。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2)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果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30c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3)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guī)定的施工順序進行開挖土方,應注意宜先從低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了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土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鏟土;挖土機一般需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身下沉。正鏟挖土機挖方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5)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