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施工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a.工程合同簽訂后,施工方應根據(jù)國家或地方強制性條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規(guī)范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連同“施工組織設計”、“臨時施工用電組織設計”一并提交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并報建設方批準。
b.監(jiān)理工程師一般應在十五日之內給予提出審核意見。
c.施工方對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立即組織實施。做好財力、物力、人力方面的準備,做到及時、準確措施到位。對需修改的方案和設計,施工方修改后應再報送監(jiān)理工程師按程序規(guī)定審核,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d.對于修改、變更后的技術措施所增加的費用,監(jiān)理工程師有權利和義務提請建設方給予充分考慮和填補。
e.“安全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未經施工方上級技術主管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批,監(jiān)理審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