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其中,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在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方面,對該項制度做出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
    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一種合同,是發(fā)承包雙方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設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集中體現了承包單位對發(fā)包單位的工程質量保修承諾。
    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guī)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fā)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三、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質量保證金的數額
    發(fā)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fā)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zhí)行。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四)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fā)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