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目的
深入貫徹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落實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號),按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書所明確的要求,切實發(fā)揮水利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通過組織開展大中型和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切實做好接受國家審計和上級審計、檢查的迎審備審工作,促進完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內部控制,健全內部監(jiān)督機制,加強行業(yè)管理,充分發(fā)揮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
二、審計內容
1、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內部控制情況,重點關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責任人是否明確;
3、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情況,重點關注初步設計復核及審批是否規(guī)范,有無重大設計變更及其履行程序是否規(guī)范;
4、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重點關注中央補助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的到位金額,資金管理制度、使用制度,資金使用管理是否存在擠占、挪用、套取、滯留現象,是否存在大額現金支付現象;
5、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重點關注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jiān)理制及合同管理制是否得到有效執(zhí)行;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竣工驗收情況,重點關注竣工驗收制是否得到有效執(zhí)行;
7、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檢查工作的情況;
8、對國家審計、上級審計等審計意見、決定、建議的落實情況及檢查結果的運用情況。
三、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guī)劃》、《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水利經濟合同審計簽證和備案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四、實施范圍及組織方式
實施范圍為:《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guī)劃》中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
此次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由水利部審計室負責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和評估。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對所轄范圍內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審計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檢查和匯總報告。
五、時間安排
1、安排部署。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組織進行審計動員和部署,指導開展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安排,并于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將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報部審計室。
2、組織實施。各流域機構、各。ㄗ灾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根據實際情況,按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確定審計周期和審計覆蓋面,細化工作目標和任務,組織開展審計和審計調查,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3、總結匯報。審計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將審計工作報告報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于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將審計工作匯總報告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表(見附表)報水利部審計室。
六、工作成果
審計工作匯總報告是反映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總體情況的工作成果,內容主要包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產生問題的原因,主要經驗及做法,整改意見和建議,對國家審計、上級審計等審計意見、決定、建議的落實情況及檢查結果的運用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七、評估考核
為保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的質量,部審計室將根據上報審計工作匯總報告的情況,組織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并對部分重點地區(qū)或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1、充分重視此次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各單位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是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的責任人,要認真部署,統(tǒng)籌安排,精心組織,抓好落實。
2、做好審計與財務、稽查、監(jiān)察等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工作,形成監(jiān)督合力,保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有效開展。
3、對審計和審計調查發(fā)現問題要做到取證可靠、定性準確、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需要解決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對把握不準的政策性問題,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
4、對審計和審計調查過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以及審計發(fā)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和重大經濟犯罪線索,要通過審計簡報等形式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重要審計信息。
5、對審計查出的違規(guī)問題要切實糾正,對審計發(fā)現的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對有關審計建議和意見要認真研究,整改落實。
6、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各自具體實施方案,報水利部審計室備案。對在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部審計室將適時組織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