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的訴訟時效分為三種:一是普通訴訟時效;二是特殊訴訟時效中的短期訴訟時效;三是特殊訴訟時效中的長期訴訟時效。那么在房屋拆遷安置案中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呢?筆者認為,應根據房屋拆遷安置的三種不同的安置方式來具體確定。而這種確定主要是確定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即我們大家通常所運用的用事實證據去推定權利人何時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筆者根據多年的司法實踐,向大家介紹一下三種不同的安置方式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
1、以移地安置方式發(fā)生的房屋拆遷安置糾紛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筆者認為,一般以拆遷人給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發(fā)出的《選房通知書》或《看房通知書》上所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因為根據我國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guī)和當地政府的政策規(guī)定,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選。而拆遷實踐中,拆遷人在此之前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發(fā)書面通知,通知他們在一定期間挑選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簽訂相關協(xié)議。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對拆遷人提供的房源沒看好而放棄,那么他要重新主張安置房屋就必須在接到選房或看房通知單后,在其規(guī)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內次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會因訴訟時效而喪失自己的勝訴權。如公民王某所租住西崗區(qū)民權街道某委某號一套37平方米的公房,1996年8月該地段被我市某房屋開發(fā)公司拆遷改造。
當時作為拆遷人的該公司發(fā)出通知讓其務必在1996年9月15日前去甘井子區(qū)泡崖子選定一套房后,再簽投資代建協(xié)議書。由于王某不愿意去泡崖子居住而拒絕選房。同時要求該公司為其在西崗區(qū)內安置房屋。但該公司以在西崗區(qū)沒有安置房源不能提供房屋安置而拒絕,且再次通知王某必須按《選房通知書》所規(guī)定的房源和期限選房,否則視放棄權利。所以形成糾紛。今年2月王某到沙河口區(qū)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要求法院判決該公司重新給她在市內西崗區(qū)范圍內安置住房。理由該公司去年已在西崗區(qū)開發(fā)建設一批住宅小區(qū),而從1996年8月至今該公司一直沒給其安置住房。該案經法院審理最后因王某拿不出近幾年向該公司主張過安置房屋的權利的證據,而被法院以其訴訟請求超過時效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