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鑒定是指行政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仲裁委等)賦予鑒定入圍資格的專業(yè)機構接受委托,由機構指定專業(yè)鑒定人,依據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訴請范圍或指定范圍及訴請證據,根據自身的專業(yè)知識,對指定工程涉及的工程造價進行分析、研判,做出專業(yè)的造價鑒定意見,作為審判庭審理案件處理糾紛的一個重要參考證據。造價鑒定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技術性、經濟性及法律性,涉及的內容廣泛而復雜。

1工程造價鑒定的特點

建筑工程具有較強不易察覺的特點。在工程處于投標、在建工程、竣工完成、使用階段均存在開展有工程造價鑒定現(xiàn)象,對鑒定人員的洞察力以及專業(yè)技能具有很高的要求。受控因素多,鑒定難度大。建筑工程的當事人較多,涉及政府、發(fā)包方、承包方、分包方、勞務方、材料商、企業(yè)、個人等多方主體,營造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但又集成了承攬、買賣、技術、委托、運輸、租賃、供用水電、借款等合同一些特點,事實調查較為繁雜;如果工程多層分包,甚至是違法轉包,則難度系數(shù)進一步增大。建設工程從規(guī)劃設計到施工驗收到營運,周期長,建筑材料鏈條長,過程復雜,鑒定涉及材料量大、內容多、證據鏈龐雜,導致鑒定難度大。造價鑒定要求堅持合法性、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原則,分析研判意見或結論既具主觀性特點,又有被動性特點,是對當事人舉證的應用,其前提是建立在客觀、科學分析證據基礎上,以保證造價鑒定意見的公正性。

2造價鑒定中證據的應用

2.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證據

依照民訴法包含有八種當事人舉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在鑒定意見未出具前,目前國內糾紛審理實踐當中排列第一第二的當事人陳述、書證在糾紛中屬于關鍵證據。

2.2對證據三性的基本識別

真實性、合法性雖由審判庭認定,但鑒定人也應從專業(yè)(不是法律)角度有一個基本常識判斷,比如存在陰陽等多份合同或某個簽證變更單真假難辨情況,在審判庭未明示下,則鑒定機構亦做出幾份合同下單列各自的造價或假定真假其造價多少,由法庭做出判斷,否則會犯“以鑒代審”錯誤。鑒定人體現(xiàn)的專門技能、主要是在對工程證據鏈體現(xiàn)有關造價的關聯(lián)性、必然性把握上,不能將可疑、單個、偶然性爭議的證據作為認定造價多少的唯一考量。

2.3搜集證據、對證據進行分類

2.3.1分類排列證據

當事人陳述:包含起訴狀、答辯狀、陳詞、單方工程結算書、問話筆錄、庭審筆錄中的當事人陳述等。書證:用地許可、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證、備案竣工驗收證明、規(guī)劃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等;方案圖、初步設計圖、施工圖、變更圖、甲供材范圍、甲指乙供品牌單、修復加固設計;招投標文件、清標記錄、中標通知、合同、補充協(xié)議、施工組織設計、開工令、變更通知、工程簽證、工程聯(lián)系單、會議紀要、分包協(xié)議、材料樣板、票據、月或節(jié)點進度款批復報告、索賠報告、報價單、詢價單、信息價、中期結算報告、竣工圖、竣工資料、隱蔽驗收記錄、竣工驗收證明、驗方單、審價報告、財務報告、收付款證明票據、索賠報告、預結算書、工程資料來往簽收登記表;快遞單、簽收單、退場記錄、施工日記、氣象證明、監(jiān)理月報、監(jiān)理證明、租賃合同、進貨單、供貨單、銀行進賬單、律師函、工資表、社保記錄、行政部門文件;地勘報告、測繪報告、檢測報告、專項報告、財務報告、質量安全評價等;經公證的公證書、報警書面記錄、信訪記錄、調解書、檔案館查檔資料等;關聯(lián)的新聞報道、判決書、仲裁書。物證:現(xiàn)場的臨設、塔吊、架子、提升機、攪拌站、大門圍墻場地等,現(xiàn)場的材料、構件、貨品、在建工程等;現(xiàn)場痕跡:塌方、水火等破壞構件材料等痕跡。

視聽資料:照片、錄像、CAD或PDF設計等數(shù)據光盤、電話錄音磁帶等,區(qū)分為合法手段取得的和私下取得的資料。電子數(shù)據:郵件、傳真、電腦或U盤、移動硬盤內文件、微信留言等。證人證言:建設工程專家的證人證言、利害方的證人證言、第三方知情人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含自行委托及審判庭委托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行政機關主持的勘驗筆錄(含拍照、繪圖、文字記錄、檢驗、測量記錄等),鑒定機構在審判機構授權情況下由當事人參與的勘查筆錄。

2.3.2按時間、按基建產品形成規(guī)律的順序排列證據鏈

以造價分析為目的,就證據來源、證明對象、證明目的予以分析。來源及對象是手段、目的是比如多要價、少給價、不給價,就當事人的攻守證據鏈,鑒定應從專業(yè)造價角度深入客觀科學的研判證據,對當事人的“在商言商”方法、手段、目的有清晰高超的認識和應用。因此、造價工程師鑒定人應具備一定的證據應用“專門”技能。

2.3.3區(qū)分直接和間接證據,原始和傳來證據,就造價關聯(lián)證據事實

如認可的合同和圖紙,認可的定價單、簽證單、變更單等為直接證據,而單方的工程通知單、報價或核價單則為間接證據。如施工過程中的監(jiān)理認可營造資料為原始證據,在庭審中的監(jiān)理證明則是傳來證據。

2.4證據關聯(lián)性的應用

當事人陳述:如起訴中的陳述請求支付多少工程款或答辯多少工程款,此為當事人的綱領,其相應的證據鏈應有關聯(lián)的證據;比如單方結算書,如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否則是待定可疑造價事實。

比如總價包干、只要是已驗收合格則該總價的內容包干不再另自行計價,該結算價不管多了少了應直接引用,不得再行鑒定;如庭審中的共性內容、鑒定必須直接采納作為計價依據,對爭議大的細節(jié)陳述應結合整體書證、物證、勘驗等其他證據做出合理客觀分析,并單列有關事實下的造價。

書證:作為鑒定中主要分析研判的證據鏈,正確區(qū)分客觀事實、法律事實證據,如合同約定采用某期信息價、不管其中某項材料價實際高或者低,除非當事人有達成另外合意,鑒定不得另作主張,鑒定需遵循“從約”規(guī)則、即遵守當事人的“法律事實”合同約定。如竣工圖、有時存在某未做分項工程或變化了的分項工程在竣工圖上顯示有做,雖合同約定按竣工圖結算,但關聯(lián)的聯(lián)系單、隱蔽驗收記錄等多個證據顯示某項子工程確實未做或變化,則應遵循客觀事實原則、就存在瑕疵的竣工圖中分項工程按相應的其他證據進行調整造價。如已有關聯(lián)的生效文書就某項細節(jié)工程做出判決,鑒定應優(yōu)先考慮該細節(jié)工程材料有關判決證據優(yōu)先于其他證據中的關聯(lián)該細節(jié)工程證據。方案圖、施工圖、竣工圖均是靜態(tài)的證據,變更單、聯(lián)系單、簽證單則是動態(tài)的證據,通常一般是該類動態(tài)證據優(yōu)先于靜態(tài)證據、但不排除竣工圖優(yōu)先于變更單或施工圖,鑒定須有整體把控能力,分析手段應體現(xiàn)追求真實客觀的證據并應用。如合同約定某措施費按實際建筑面積計價,當中備案規(guī)劃驗收面積少些、按建筑面積規(guī)范計算多些,則應按申請人竣工時狀態(tài)的建筑面積規(guī)范計算,不能僅拘泥于備案書證大于實際圖紙書證。如申請人主張某項細節(jié)專項分包實際由總包做了需增加造價、但由于自身舉證不夠、可通過被申請人的駁斥或反證中或有關分包材料查詢該細節(jié)專項材料,如被申請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則一般應予以認定申請人的該細節(jié)造價事實。如當事人采用住建部和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約,則通用條款可視為工程慣例,就沒有約定的事實通用條款相當于“眾所周知”的事實約定。書證的應用一定程度體現(xiàn)了造價鑒定人員在營造技術、證據使用、造價分類、工料計算、民商事合同等法律法規(guī)應用等“專門”技能。物證:對立雙方、鑒定方或法庭參與人的查勘物證內容,通常一般大于當事人的書證、陳述等證據的關聯(lián)事實。電子數(shù)據、視聽資料:就經公證的生效公正書當中的反映事實一般優(yōu)先于陳述、書證,就當事雙方認可的比如工程語言如“CAD”圖紙設計內容可以直接應用,否則是紙版圖紙書證大于該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利害關系人所陳述的事實一般是可疑事實,如是申請人的關系利害方陳述的對己方不利事實、向對方認可,則直接應用該事實證據。鑒定意見:在質量問題與造價多少問題捆綁糾紛中,審判庭委托的經過質證的質檢報告優(yōu)先于自行舉證的專業(yè)檢測報告,造價鑒定應有先質量、后造價的思路,按合同應是質量合格才算錢、不合格不算錢,應審理需要計算返修合格的造價。在質證階段、鑒定人有就造價專門問題給予解答的出庭義務。勘驗筆錄:行政部門主持的勘驗記錄事實優(yōu)先于有關陳述、書證等證明事實,鑒定直接應用。如受托造價鑒定查勘中,應合規(guī)的做好筆錄,對“看、聽、問、答、測、錄拍”事實做好筆錄,對于看到的事實、提到的問題、回答的事實、聽取的意見、測量繪制的現(xiàn)場內容尺寸、錄像拍到的照片做好記錄備存。鑒定人應充分使用審判庭已有的質證問話記錄,僅該記錄還不夠,造價鑒定應用的手段包含分清主次、單一、并列、交叉、孤立等證據,就各個證據鏈條體現(xiàn)的造價關系探究出體現(xiàn)當事人真實意思、必然性的造價證據,求同存異,固化共性、佐證個性,分類關聯(lián)出正方、辯方或反方的書證、陳述、物證、勘驗筆錄等材料,目的是從證明公平合理造價角度排列出無爭議證據,單列出存爭議證據,以期為公正造價鑒定意見的出具建立客觀科學的基礎。

3結語

造價鑒定作為當事人的關鍵證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端糾紛案件中起著較大重要作用,造價鑒定機構人員應科學、客觀、獨立、公平的專業(yè)識別、分類直至其為客觀科學的應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