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包括:

1、未建立安全管理網絡,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職工集體上訪事件。

3、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未經審批就采用及操作時不符合方案和規(guī)范要求。

4、未進行崗前教育培訓、交底就上崗作業(yè)。

5、設備、設施未經檢查驗收就投入使用。

6、安排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或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

7、未經審批擅自拆除防護設施或移動防護設施。

8、現場重點部位無安全標識牌。

9、未按規(guī)定對現場重點部位進行檢查驗收。

10、未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11、未完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未按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12、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未定期組織演練。

13、未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按規(guī)定每半年演練一次。

14、施工現場未確定一名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現場消防安全工作。

二、行為性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15、指揮錯誤。

16、操作錯誤。

17、監(jiān)護錯誤。

18、其他錯誤。

19、其他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三、心理、生理性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20、負荷超限。

21、健康狀況異常。

22、從事禁忌作業(yè)。

23、心里異常。

24、識別功能缺陷。

25、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四、腳手架和模板支撐:

26、達到規(guī)定論證要求的高大腳手架、模板支撐工程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guī)定組織專家組論證審查和未按方案施工。

2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毛竹腳手架(外電防護除外)、鋼管懸挑式腳手架,或采用木、竹等材料搭設模板支撐系統(tǒng)。

28、腳手架基礎未夯實且無排水措施,底部墊板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

29、具備腳手架搭設條件,但腳手架明顯未跟上施工高度且樓層臨邊未采取臨時防護措施。

30、腳手架上未設登高措施或通道,鋪設腳手板有探頭現象。

31、腳手架使用期間,主節(jié)點處水平桿、掃地桿、欄桿、剪刀撐、扣件、安全網等缺失嚴重,連墻件構造和數量嚴重違規(guī),未做基礎,立桿基礎下沉,直接影響腳手架整體穩(wěn)定和模板支撐。

32、模板支架立桿間距、橫距、水平桿和剪刀撐設置不符合規(guī)范構造要求和施工方案要求,嚴重影響模板整體安全穩(wěn)定性,大面積地下室支撐體系未按應急預案設計消防安全通道。

五、施工用電:

33、在建工程周邊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小于安全操作距離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現場重要危險部位應該做高壓線防護,但未落實相關有效防護措施。

34、在高壓線下方進行施工作業(yè)、蓋臨建、安裝機械設備、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3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達不到“三級配電、二級保護”要求,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匹配或安裝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施工、生活用電接零、接地系統(tǒng)缺失。

36、大型機械設備用電電箱未單獨設置,無有效防雷擊措施或重復接地電阻大于10Ω。

37、電箱的安裝位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周圍雜物太多,無明顯標志。

38、電箱內多路配電無標識,引出線太亂,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

39、配電線路老化破皮未包扎,電線過路無保護措施,架空線路和電纜鋪設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

40、潮濕場所未使用安全電壓,燈具金屬外殼無接零保護,室外燈具距離地面低于3m,室內低于2.5m,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未將其前一段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未懸掛停電標志牌并帶電作業(yè)。

六、基坑施工:

41、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對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即貿然進行施工,或無基坑防護方案及措施。

42、深基坑施工未考慮到周邊建筑物和環(huán)境評估,并未采取有效措施。

43、基坑施工無監(jiān)護、檢測記錄,無排水措施及未配置潛水泵。

44、基坑支護方式不符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規(guī)定。

45、基坑支護結構、邊坡以及基坑周邊建筑物、道路、管線、地下水位等監(jiān)測數據達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變形進一步發(fā)展。

46、基坑支護結構、邊坡整體或局部嚴重變形甚至坍塌,未及時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47、在未具備設計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內支撐。

七、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48、使用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且未經過有評估資質的專業(yè)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和合格準許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49、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50、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未按規(guī)定時間做好復檢。

51、使用結構變形或有裂縫的機械設備。

52、塔式起重機的起重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失效,設備安裝人員不持證上崗,未進行崗前培訓和交底,安裝前未進行能力確認及安裝過程未進行跟蹤監(jiān)控。

53、塔式起重機的獨立高度或附墻以上高度超過了規(guī)定范圍。

54、塔式起重機吊臂在半徑作業(yè)范圍內未能進行360°安全旋轉。

55、塔式起重機吊臂端部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能滿足安全要求。

56、塔式起重機垂直度偏差超過規(guī)定標準。

57、施工升降機上下限位、極限限位等各類安全限位裝置缺失或失效。

58、設備未簽訂安裝和使用協議。

59、施工升降機防墜器未按規(guī)定委托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60、安裝吊車、提升機地基承載力不夠或未經行修正。

61、機械設備在使用期間內無運行保養(yǎng)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62、機械設備保險限位失靈或保險限位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塔吊“三保險、五限位”缺失)。

63、施工升降機傳動系統(tǒng)、導軌架、附墻架等重要部位使用的連接螺栓強度低于出廠說明書的規(guī)定要求。

64、吊車、提升機基礎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65、施工升降機頂部附墻以上高度超過9M,附墻架與架體及建筑物之間未采用鋼性連接,而是采用鉛絲代替連接。

66、高架提升機作業(yè)時無通訊裝置,低架提升機在多工種、多樓層同時使用無專人指揮。

67、使用單繩提升吊籃。

68、施工人員乘坐吊籃上下及攀登穿越提升機架體。

69、提升腳手架防墜落、防傾覆裝置失效。

70、提升腳手架上未按設計要求搭設物料平臺或利用架體進行模板支撐。

71、上人吊籃的底部銹蝕嚴重,缺焊。

72、提升腳手架使用工況下,附著固定的連墻件缺失。

73、提升腳手架的承力架拉桿與挑梁拉桿未按規(guī)定設置。

74、高處作業(yè)吊籃未按規(guī)定設置配重或不固定巡視記錄。

75、高處作業(yè)吊籃安全繩未獨立設置或未進行有效綁扎,鋼絲繩繩卡做法不正確。

76、井架式物料提升機及上人吊籃無斷繩保護裝置或斷繩保護裝置失效。

77、提升腳手架無專人現場監(jiān)護,現場未設警示區(qū)域。

78、使用塔吊進出腳手架提升作業(yè)。

八、高處作業(yè)及臨邊洞口防護:

79、高空(懸空)作業(yè)人員未佩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或未落實其它安全防護措施,或作業(yè)人員上下無安全通道。

80、排架結構廠房中柱施工高處作業(yè)未搭設操作平臺。

81、現場使用鋼管搭設的懸挑式卸料平臺或溜槽。

82、落地式卸料平臺、懸挑式卸料平臺搭設構造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可能引起失穩(wěn)、傾覆或周邊防護無警示標志。

83、施工現場較多臨邊、洞口未作防護或防護未固定。

84、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在電梯井內做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85、施工升降機樓層平臺口缺失安全防護門或防護門無有效防護反鎖。

86、移動式操作平臺的輪子與平臺接合處不牢固,立柱底部離地面超過80mm。

87、井架式物料提升機樓層平臺口安全防護門缺失。

88、支設懸挑式模板時無穩(wěn)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筑物模板時未搭設支架或腳手架。

89、模板上有預留洞口時在安裝后未及時將洞口覆蓋,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未及時防護。

90、綁扎懸空大梁鋼筋時未在腳手架上鋪設腳手板或未搭設操作平臺。

九、起重吊裝:

91、現場吊裝機械、吊具、吊索及吊裝方式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影響吊裝安全。

92、在未形成空間結構整體穩(wěn)定前,鋼結構梁、柱結構體系未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可能引起結構坍塌。

十、樁基施工:

93、配合樁基施工無安全措施和交底。

94、重大影響區(qū)域內樁基施工未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95、樁基施工未按照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執(zhí)行,可能影響周邊房屋、道路等設施。

96、樁工機械未按規(guī)定做好年檢檢測(查)即投入使用。

十一、房屋拆除:

97、拆除工程未按照要求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或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或違反施工方案進行野蠻施工。

98、房屋拆除時未按照“自上而下、逐層分段、先次后主”的順序進行,可能危及拆除施工作業(yè)安全。

99、沿街房屋拆除工程可能危及行人或車輛安全,在拆除中未落實隔離防護措施或未安排專人進行監(jiān)護。

十二、臨建設施:

100、在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內設置職工集體宿舍的。

101、使用預制水泥板、毛竹、石棉瓦、油氈、竹籬片、彩條布、密目網、可燃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夾心等耐火等級低于三級的材料搭建臨建設施。

102、臨建設施不具備防風、防雨、防火、防寒要求,無設計圖紙,主要受力結構、搭設方法、粘結材料,立面裝飾等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影響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103、民工宿舍內臨時用電無漏、觸電保護裝置或使用無“三證”的電器設備,并在宿舍內使用電爐、碘鎢燈或購置劣質電熱器、電熱毯進行取暖。

十三、消防安全:

104、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或施工中有火種、火源,且周圍有易燃以爆物品,但未及時做好安全防護和隔離措施。

105、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guī)定儲存或使用不當。

106、重點消防部位未設置消防滅火器材,及高層建筑無消防水源或水源不能滿足要求。

107、施工現場消防應急撤離通道不通暢,或光線不足的作業(yè)場所未設置有效應急照明和應急指示燈。

108、施工現場明火作業(yè)區(qū)無滅火設施或動火未經審批,無動火證。

109、民工宿舍內使用液化氣、煤氣灶或動用明火取暖。

十四、城區(qū)施工:

110、從臨邊洞口等處亂拋建筑垃圾或在現場焚燒垃圾造成周圍環(huán)境影響。

111、工地圍墻設置不嚴密、不穩(wěn)固,或主要出入口處無專人看護。

112、工地主要出入口處未落實運輸車輛清洗措施,造成污染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設施。

113、施工對周邊環(huán)境有影響,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及建(構)筑物結構穩(wěn)定。

114、工地運輸車輛集中運輸階段主要出入口處無專人指揮道路交通安全。

115、城區(qū)工程使用錘擊樁施工。

十五、其它方面:

116、嚴重違反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制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