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哪些?

1) 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①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B.在訂立合同時喪失公平的。
②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③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a)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b)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 對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依法進行如下處理:A.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B.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C.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