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是不可以反悔的,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中標通知書不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是對要約的承諾。
(二)根據(jù)招投標法第45條,中標通知書一但發(fā)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三)根據(jù)招投標法第46條,中標通知書只是一個締約承諾,還不屬于合同性質(zhì)。
綜合上述,中標通知書既對雙方誠信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又不屬于締約合同,是一種締約承諾,沒有合同一樣的法律約束力。由此:
(一)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到達對方前,招標人可以收回,因為對方還沒收到,不存在違背承諾,不存在負法律責任。
(二)到達對方后,招標人也可以收回,中標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簽合同。但是,法律約束力怎么體現(xiàn)?因為任何一方違背承諾,都會給對方造成損失,所以不論是招標人還是中標人,導致中標通知書發(fā)至對方后不能簽訂合同的,必須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注意不是違約責任,過失方要向非過失方進行補償,不是賠償。這已有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