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這兩個法條的規(guī)定是,其一中國境內的一切招投標活動適用招法,規(guī)范的是所有招投標活動;其二是必須招投標的范圍。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墩少彿▽嵤l例》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這就是《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規(guī)范的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問題,從規(guī)定中不難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投標法》但應該執(zhí)行采購政策。政府采購采用招標的方式采購其他貨物時適用《采購法》不適用《招標法》,《招標法》第2條規(guī)定一切招投標活動都適用本法。對招投標活動而言,《招投標法》是特別法,應該優(yōu)于一般法適用,《采購法》的規(guī)定從法理上不通,實踐上做法必然不一致。 總之,《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有交叉,內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又不矛盾。政府采購制度與招標投標制度有深度的聯(lián)系,但又不完全等同。所以兩部法律及配套的實施條例是不分大小,也是難分仲伯的。在日后的工作和學習中,也會經(jīng)常翻閱兩部法律及配套實施條例,也只有將理論真正結合于實際操作中,在從實際工作中反查法律法規(guī)制度文件,才能更加深對兩部法律的理解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