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設置防煙、排煙設施的范圍有哪些?

 1.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⑴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⑵面積超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歉邔咏ㄖ闹型ズ徒洺S腥送A艋蚩扇嘉镙^多的地下室。
  2.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設施:
 、挪痪邆渥匀慌艧煑l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撇捎米匀慌艧煷胧┑姆罒煒翘蓍g,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欠忾]避難層(間);
 、冉ㄖ叨瘸^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