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木結構一般項目有哪些?

6.3.1  本框架各種構件的釘連接、墻面板和屋面板與框架構件的釘連接及屋脊無支座時椽條與擱柵的釘連接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shù)量:按檢驗批全數(shù)

    檢查方法:鋼尺或游標卡尺量。

7  木結構的保護

7.1  一般規(guī)定

7.1.1  本章適用于木結構的防腐、防蟲和防火。

7.1.2  為確保木結構達到設計要求的使用年限,應根據(jù)使用環(huán)境和所使用的樹種耐腐或抗蟲蛀的性能,確定是否采用防腐藥劑進行處理。

7.1.3  木結構的使用環(huán)境分為三級:HJ Ⅰ、HJ Ⅱ及HJ Ⅲ,定義如下:

    1.  HJ Ⅰ:木材和復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      1)      室內(nèi)結構;

2)      2)      室外有遮蓋的木結構;

3)      3)      室外暴露在大氣中或長期處于潮濕狀態(tài)下的木結構。

    2.  HJ Ⅱ:木材和復合木材用于與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觸或處于其他易遭腐朽的環(huán)境(例如埋于砌體或混凝土中的木構件)以及蟲害地區(qū)。

4.       4.       HJ Ⅲ:木材和復合木材用于與地面(或土壤)接觸處:

1)      1)      園藝場或蟲害嚴重地區(qū);

2)      2)      亞熱帶或熱帶。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結構。

7.1.4  防護劑應具有毒殺木腐菌和害蟲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畜和污染環(huán)境,因此對下述防護劑應限制其使用范圍:

    1.  混合防腐油和互氯酚只用于與地(或土壤)接觸的房屋構件防腐和防蟲,應用兩層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內(nèi)部和農(nóng)用建筑的內(nèi)部,以防與人畜直接接觸;并不得用于儲存食品的房屋或能與飲用水接觸的處所。

    2.  含碑的無機鹽可用于居住、商業(yè)或工業(yè)房屋的室內(nèi),只需在構件處理完畢后將所有的浮塵清除干凈,但不得用于儲存食品的房屋或能與飲用水接觸的處所。

7.1.5  用防護劑處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漬法、噴灑法和涂刷法。浸漬法包括常溫浸漬法、冷熱槽法和加壓處理法。為了保證達到足夠的防護劑透入度,鋸材、層板膠合木、膠合板與結構復合木材均應采用加壓處理法。

    常溫浸漬法等非加壓處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蟲害輕微的使用環(huán)境HJ Ⅰ中應用。

    噴灑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處理的木材因鉆孔、開槽使未吸收防護劑的木材暴露的情況下使用。

7.1.6  用水溶性防護劑處理后的木材,包括層板膠合木、膠合板及結構復合木材均應重新干燥到使用環(huán)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7.1.7  木構件在處理前應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處理木材再度切割、鉆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應用原來處理用的防護劑涂刷。

7.1.8  木構件需做阻燃處理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阻燃劑的配方和處理方法應遵照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和設計對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構件耐火極限要求選用,但不得采用表面涂刷法。

    2.  對于長期暴露在潮濕環(huán)境中的木構件,經(jīng)過防火處理后,尚應進行防水處理。

7.1.9  用于鋸材的防護劑及其在每級使用環(huán)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表表7.1.9-1中。

    鋸材防護劑透入度應符合表7.1.9.-2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