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不合格項的處理記錄及驗收記錄填寫要求有哪些?

a、《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中規(guī)定,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
    b、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c、檢驗批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一般情況下,不合格現(xiàn)象在最基層的驗收單位-檢驗批時就發(fā)現(xiàn)并及時處理,否則將影響后續(xù)檢驗批和相關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因此所有質量隱患必須盡快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這也是標準以強化驗收促進過程控制的體現(xiàn)。不合格檢驗批的處理分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指在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guī)范規(guī)定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子項不符合檢驗規(guī)定的要求時,應及時進行處理的檢驗批。其中,嚴重的缺陷應返工重做;一般的缺陷通過翻修或更換器具、設備予以解決,應允許施工單位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后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yè)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則應認為該檢驗批合格。
    第二種情況,是指個別檢驗批發(fā)現(xiàn)試塊強度等不滿足要求等問題,難以確定是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檢測。當鑒定結果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仍應認為通過驗收。
    第三種情況,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該檢驗批可予以驗收。一般情況下,規(guī)范標準給出了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設計往往在此基礎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滿足設計要求和符合相應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兩者并不矛盾。
    第四種情況:更為嚴重的缺陷或者超過檢驗批的更大范圍內的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后認為達不到規(guī)范標準的相應要求,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儲備和使用功能,則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保證其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這樣會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變結構外形尺寸,影響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為了避免社會財富更大的損失,在不影響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條件下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但不能作為輕視質量而回避責任的一種出路,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