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獨立柱基或條形基礎:基礎過大,邊長達五六米,宜改變基礎形式;A坡度太陡,不應大于1:3(垂直與水平之比),應注意矩形基礎的短邊。對邊長較大的基礎總的厚度應適當加大,以保證基礎本身的剛度,減小基礎受彎變形。
2、獨立基礎或獨立承臺拉梁應該通到柱子上;A拉梁的作用是加強基礎剛度,平衡柱底彎矩。獨立基礎或承臺較大時可能不需要借助于基礎拉梁。當柱基或承臺較小時,特別是單樁或兩樁承臺,需要借助于拉梁。此時拉梁在柱底受拉。應將拉梁縱向鋼筋伸入柱內。
3、地基承載力很大時,建議基礎應增加抗剪承載力計算。地基規(guī)范第8.1.1條附注4:“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應力超過300kPa的混凝土基礎,尚應進行抗剪計算”8.2.7條擴展基礎的條文說明:“階梯形獨立柱基及錐形獨立柱基其斜截面受剪的折算寬度,可按照本規(guī)范附錄S確定”。對獨立柱基,特別是非正方形獨立柱基應驗算抗剪承載力。抗剪驗算時應注意考慮截面高度影響系數(shù)。
4、地基的抗震驗算:注意地震作用組合下地基承載力的驗算。地震組合作用下,豎向荷載加大,但地基承載力并非全部提高的足以滿足要求。對地耐力150kPa以下的部分土,承載力調整系數(shù)只有1.0、1.1。按照非抗震考慮滿足要求,并不能保證地震組合下滿足要求。特別是我省有部分地區(qū)地基承載力不高,但是地震烈度較高。
5、高層主樓基底標高高于裙房(車庫)基底標高的情況,應盡量避免,必要時應設置結構架空層。確實避免不了時,應保證主樓基底標高不高于裙房地下室底層地面標高,并且主裙樓基底水平間距大于2~5倍基底標高差(按土質不同)。
6、成片住宅小區(qū),主樓之間設置地下車庫時,可能出現(xiàn)地下車庫基底標高低于主樓基底標高的情況。
7、地基承載力修正應考慮折算荷載,折算是活荷載不應考慮。主樓四周不同時,可綜合考慮或加權折算。但應有一定的富裕。
8、抗傾覆應考慮最不利情況;A埋深1/15,1/18。只有在地基為巖石時才可以不遵守此要求。但應驗算傾覆與滑移(大震之下)。注意兩面高差不同情況。
9、高層規(guī)程第12.1.7-2條規(guī)定,“當建筑物采用巖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時,在滿足承載力、穩(wěn)定性和第12.1.6條的前提下,基礎埋深可不受1/15的限制”。此時應注意驗算在大震下建筑物的傾覆與滑移,以保證“大震不倒”的設計原則。
10、高層建筑基底標高有可能高于相鄰基礎或河道。應保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宜小于3倍高差。結構設計時,基礎埋置深度應嚴格按照規(guī)范要求取值,并充分考慮到周圍建筑管溝等(如車庫入口、地下廣場)對埋置深度的不利影響。
11、時底板后澆帶大樣下部應低于底板底一定距離,以保證底板混凝土的有效高度。并且應配鋼筋。
12、采用片筏基礎時,基礎是否外挑,可參照《建筑設計技術細則》(北京院)第3.8.5條和《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結構部分第3.8.5條第17款的要求。當片筏基礎按照基底反力直線分布計算時,應將邊跨跨中彎矩和第一內支座彎矩乘以1.2的系數(shù)(地基規(guī)范8.4.11條)。
13、用于地基承載力修正的深度D,應該采用折算深度。即D=P/r,其中P為裙房地下室底面的平均壓力(不是相應基礎的基底壓力),r為基底以上土的重度。
14、《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4.9.4條規(guī)定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①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達到預計樁長以下3~5d(d為樁徑),且不得小于3m;對大直徑樁,不得小于5m;②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應滿足下臥層驗算要求;對需驗算沉降的樁基,應超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③鉆至預計深度遇軟弱層時,應予加深;在預計勘探孔深度內遇穩(wěn)定堅實巖土時,可適當減。虎軐赡苡卸喾N樁長方案時,應根據(jù)最長樁方案確定。
15、設計樁筏基礎時,應考慮布樁位置對筏板內力的影響。樁筏基礎的樁的布置不能采取方格網(wǎng)布樁的形式,那樣只能作到總體大平衡,未能作到局部平衡,且樁的承載總合力與作用力重心之間的偏心會增大,對樁的受力不利,對筏板的承載力要求太高。設計上如果實在避免不了時,一定要相當程度的增大筏板的剛度,否則將造成筏板剪彎破壞,所以一定要注意作到局部平衡。
16、當樁圍繞柱墻布置時,基本能保證樁群重心與結構重心一致。當樁的端承力大于樁承載力的50%時,即為端承樁或摩擦端承樁。樁身鋼筋應有部分或全部通長。特別應注意在采用后壓漿技術時,本來是摩擦為主有可能變成端承為主。對階梯形承臺和錐形承臺,應注意抗剪計算寬度的取值。
17、當樁圍繞柱墻布置時,基本能保證樁群重心與結構重心一致。當樁的端承力大于樁承載力的50%時,即為端承樁或摩擦端承樁。樁身鋼筋應有部分或全部通長。特別應注意在采用后壓漿技術時,本來是摩擦為主有可能變成端承為主。對階梯形承臺和錐形承臺,應注意抗剪計算寬度的取值。
18、預應力混凝土管樁在以下條件不應使用:
①對鋼結構和混凝土有強腐蝕性的場地。
②存在較厚中等或嚴重液化土層的場地。
③建筑結構無地下室(半地下室),結構高度超過28m(10層以上)的建筑。
④建筑結構有一層地下室,結構高度超過80m(25層以上)的建筑。
⑤樁端持力層為中微風化巖、強風化巖、碎卵石層,且樁端持力層以上土層均為淤泥質土層、淤泥層等軟弱土層。
19、預應力管樁設計應綜合考慮地質情況、建筑物荷載、層數(shù)、埋深、抗震、沉樁可能性、液化土層以及施工經(jīng)驗等綜合考慮。雖然理論上多少層數(shù)都可以,但從實際構造、耐久性多方面考慮,24層以上應慎用。
20、不能各種建筑均采用復合地基。從公式上看,均可以采用,但應分場合。探討:承載能力不足的25層以上的高層建筑不宜采用。樁端為沉降量很小的土層或巖層時不宜采用(作用機理)樁頂(上部)為液化土或很軟的土,不宜采用(特別是散體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