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藝標準適用于工業(yè)和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溝以及大面積平整場地等機械挖土。
2 施工準備
2.1 主要機具:
2.1.1 挖土機械有:挖土機、推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 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號鉛絲和鋼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2.2 作業(yè)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qū)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開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xù)。
2.2.3 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并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 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開挖。
2.2.5 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 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qū)域的地形與作業(yè)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fā)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 施工區(qū)域運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yè)區(qū)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性能、運距和地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2.2.8 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yè)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