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注冊條件:
。ㄒ唬┙(jīng)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ǘ┦芷赣谝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xù)教育要求;
。ㄋ模]有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
。ㄒ唬┳越ㄔ鞄煶跏甲陨暾埍;
。ǘ┵Y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ㄈ┥暾埲伺c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ㄋ模┯馄谏暾埑跏甲缘,應但提供達到繼續(xù)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shù)叵嚓P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fā)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tǒng)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并在核發(fā)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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