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周期    注冊證書與執(zhí)業(yè)印章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    資格證書簽發(fā)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  

 

 

 初始注冊條件:

 。ㄒ唬┙(jīng)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ǘ┦芷赣谝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xù)教育要求;

 。ㄋ模]有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所需資料:

 。ㄒ唬┳越ㄔ鞄煶跏甲陨暾埍;

 。ǘ┵Y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ㄈ┥暾埲伺c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ㄋ模┯馄谏暾埑跏甲缘,應但提供達到繼續(xù)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注:以當?shù)叵嚓P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受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準注冊的,核發(fā)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tǒng)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并在核發(fā)證書后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