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府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支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相關政策措施的出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越來越多地出現聯合體的面孔,政府采購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也作了積極而明確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項目通常為批量性項目,規(guī)模較大。允許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投標不但可以分散市場壓力,而且能讓更多的供應商獲得政府采購形成的商業(yè)機會。鼓勵聯合體投標,可以發(fā)揮聯合體各企業(yè)的特長為具體的采購項目服務,可以讓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yè)有機會進入政府采購商圈,能夠更好地實現公平競爭,更好地貫徹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政策。但是,相對供應商單個個體投標而言,聯合體投標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顯得比較復雜,特別是關鍵的評標工作往往令專家們無所適從。

  評審中的難題

  政府采購招標項目是需要通過評審確認中標供應商的,在評審過程中,專家們發(fā)現對聯合體投標很難評審,面對多項評標要素,聯合體各方盡量規(guī)避自己的“弱項”,將各自的“強項”展示在投標文件中,針對這樣的情況,究竟該如何取舍、如何客觀公正地做好評審工作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某大型計算機系統集成招標項目,該項目既有工程安裝,也有硬件設備的采購,系統集成商或硬件銷售商單獨投標都會覺得很有壓力,于是集成商與銷售商組成聯合體投標就成了較好的選擇,在12個投標供應商中共有4個聯合體投標人,進入評審階段后,專家們發(fā)現聯合體投標文件在制作上呈現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聯合體各方均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資信、財務狀況、技術資質、歷史案例等評標要素提供自己全套的評標依據;另一種類型是聯合體各方在提供評標依據時有選擇性地將各自的“強項”展示中投標文件中。

  針對聯合體投標文件的實際狀況,專家們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堅持取“強項”,他們認為既然是聯合體投標,本身就存在一個優(yōu)勢互補的問題,取聯合體各方的“強項”作為評標依據是理所當然的事;與之相對立的觀點認為應取聯合體各方的“弱項”,他們認為按照管理學中的“木桶理論”,決定木桶儲水量的并非最長的木塊,而是最短的木塊,因而能夠真正衡量聯合體履約能力的當然是資質較弱的一方,如在評審時取聯合體各方的“強項”資質材料作為評審依據,遇到由任意多個個體組成的聯合體,進而可能在每一項評標要素都能做到“最強”,勢必會產生不平等競爭,所以取“弱項”較合理。

  評審要科合理

  法律規(guī)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guī)定的特定條件。意即只要聯合體各方均符合采購法第二十二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且一方符合招標項目的特定條件即可,符合上述條件的聯合體投標在資格性審查應獲通過。因聯合體內所有成員并非都具備特定條件,因此在資格性條件尤其是特定條件的評審上應取各方的“強項”,否則就可能成為無效投標,這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

  聯合體的非資格性評標要素應就低不就高確定,取各方的“弱項”,不可“取長補短”,目的是防止聯合體以優(yōu)等資質獲得采購項目,再由低級資質的參與方履行合同,以保證采購質量。

  為確保對聯合體投標評審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招標文件應對聯合體投標作出如下規(guī)定,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內所有成員供應商均應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要素提供各自的評標依據,一起裝訂在投標文件內,如未按此規(guī)定提供投標文件,作無效投標處理。

  評審應做好資格審查

  對于聯合體投標,不要急于評審,首先要做好資格性審查,資格性審查內容有:聯合體各方是否具備采購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條件,是否至少有一方符合招標項目的特定條件;聯合體各方是否有書面聯合投標協議,各方代表是否簽字,是否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在同一招標項目中,聯合體內成員供應商有無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與聯合體外的其它供應商組成新的聯合體投標。如聯合體投標資格性審查上未能通過,包括投標資格缺失、沒有協議或協議對各方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不明確等,應作無效投標處理。在計算投標供應商數量必須注意一個聯合體只能算作一個投標供應商,不能將聯合體內的供應商單獨計數,投標文件初審合格的投標人達不到三家以上應予廢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