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合同解除的條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條件和約定解除的條件之別,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的條件之分。

合同法規(guī)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

一、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

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xié)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于原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xié)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xié)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協(xié)議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guī)范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采取適當?shù)男问健?/p>

二、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后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三、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根據(jù)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fā)出履行催告,給他規(guī)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根據(jù)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四、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第94條第1項)。

五、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xiàn)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也有時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拒絕履行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對于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意見不一致!逗贤ā返94條第2項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逗贤ā返94條第4項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七、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規(guī)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