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某采購中心組織實施的某博物館安保服務公開招標項目結束后,收到供應商Y公司的質疑。事由是:Y公司投標文件中的法人授權書多三字“簽字或”按無效投標處理不合理。

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該質疑進行復議,原評標委員會認為,該項目招標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中落款為“法定代表人:(蓋章)”字樣,而Y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落款為“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與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格式不符合,篡改了招標文件的內容,認為該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不通過,維持原評審結果。采購中心根據(jù)復議意見進行了質疑答復。

Y公司質疑答復不滿,向當?shù)刎斦块T提起了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向采購人、采購中心、原評標委員會進行調查。經(jīng)查,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評標專家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評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問題引出

1.招標文件中給定的投標文件格式可以更改嗎?

2.哪些問題可以歸為形式性審查?

專家點評

為了方便投標人制作投標文件,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通常會在最后一章把需要投標人提供的部分內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

那么,這些給定的格式可以更改嗎?

有的格式涉及到實質性條款,有的則為形式性條款。具體如何判斷,還要以招標文件的約定為準。對于不影響投標文件實質內容部分則應放寬處理。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中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因此,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僅因為投標文件多了“簽字或”三個字就判定投標無效過于隨意,招標文件由采購代理機構編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標文件內容一說。

根據(jù)38號文,項目評審應重實質輕形式。并將投標文件裝訂、紙張、文件排序列為非實質性問題。也要求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簡化、明確。在具體實踐中,建議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明確列出投標無效、廢標條款,或以清單的形式附在招標文件后面,方便投標人和評審專家查閱。對于評審專家,應慎用“廢標權”,凡招標文件未列入投標無效、廢標條款的,或未列入資格性、符合性審查項的,不應判投標文件無效。

法規(guī)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