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荷載及地震作用

1. 樓面均布活荷載取值有誤。 
取值有誤的樓面活荷載主要有陽臺、走道、門廳、樓梯、電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樓梯的活荷載。 
可能出現(xiàn)人流密集的建筑主要是指學校、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 民用建筑未明確的常用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如下:設浴缸、坐廁的衛(wèi)生間4KN/㎡;有分隔蹲廁的公共衛(wèi)生間8KN/㎡(包括填料、隔墻)或按實際考慮;階梯教室、微機房3KN/㎡;銀行金庫、配電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層頂板施工活荷載5 KN/㎡;樓板下掛管道及設備荷載按實際情況考慮且不小于0.5 KN/㎡;賓館、飯店的大型廚房不小于8 KN/㎡或有較重爐灶、設備及儲料時應按實際取用。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5.1.1條。 

2. 基本風壓、基本雪壓取值不對。 
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筑(一般可認為是高度超過60m的高層建筑),承載力設計應按基本風壓的1.1倍采用。計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風壓,計算結構風振舒適度按10年一遇風荷載標準值。  
對雪荷載敏感的結構主要是大跨、輕質(zhì)屋蓋結構,此類結構的雪荷載經(jīng)常是控制荷載,應采用100年重現(xiàn)期雪壓。 
確定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的基本風壓Wo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 50009的規(guī)定值乘以1.05采用。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7.1.1條,第7.1.2條,第8.1.1條,第8.1.2;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4.2.2。 

3、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未按規(guī)范進行荷載折減。 
這是考慮樓面上的活載不能同時布滿所有的樓面。如果不折減會造成基礎設計過于保守,柱子內(nèi)力及配筋計算有誤。新荷規(guī)修訂,設計樓面梁、墻、柱及基礎時對消防車的活荷載的折減不在包含在強制性條文中。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5.1.2條。 

4、大、中、小學校的各類建筑,考慮到人流密集,對陽臺、樓梯、看臺、外廊及屋面欄板或欄桿的頂部未進行水平承載力驗算。 應按規(guī)范在欄桿頂部施加規(guī)定的水平荷載,并對構件進行強度驗算。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5.5.2條。 

5、地下室擋土墻是一種以承受水平土壓力為主的受力構件,基本組合未考慮永久荷載控制的基本組合,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shù)應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shù)誤取1.2,應取為1.0。 
當永久荷載標準值與可變荷載標準值比值較大時,在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基本組合效應組合設計值時,應考慮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最不利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對結構有利,自重的荷載分項系數(shù)應取1.0。 
地下室擋土墻的土壓力宜取靜止土壓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墻的永久荷載分項系數(shù)對結構不利時取1.2,有利時取1.0;抗爆等效荷載分項系數(shù)取1.0。 
計算地下室外墻時,室外地面活荷載一般取不小于5 KN/㎡。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3.2.4條。 

6、對于隔墻布置和裝修做法較為靈活的公共建筑,未考慮隔墻荷載,或未注明隔墻材料和裝修荷載的限值。 
對非固定隔墻荷載應取每延米墻重1/3作為樓面活荷載且附加值不應小于1KN/㎡。 
固定隔墻的線荷載應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載。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5.1.1條注6。 

7、當采用壓型鋼板輕型屋面時屋面活荷載計算檁條時應取0.5 kN/㎡。 
對受荷水平投影面積大于60m2剛架構件,屋面堅向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可取下小于0.3KN/㎡。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 102:2002第3.2.2條。 

8、門式剛架廠房計算風荷載時漏掉女兒墻風荷載。 
對于門式剛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風荷載應按《門式剛架規(guī)程》附錄A計算。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102:2002第3.2.3條。

9、屋面活荷載標準值取值有誤。 
如:上人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按不上人情況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應用途的樓面荷載取值;設有屋頂花園的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未考慮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頂有上反梁時,對有可能形成的積水荷載在設計中未考慮,屋面積水荷載可按2 KN/㎡,不與活荷載組合。 
高、低屋面處在低屋面應考慮施工堆料荷載不小于4KN/㎡的臨時荷載,并在施工圖中注明。 
《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50009-2012第5.3.1條。 

10、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選錯。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頒發(fā)的文件確定。在一般情況下,設計時取抗震規(guī)范附錄A提供的我國主要城鎮(zhèn)中心區(qū)域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qū)劃的城市,可按批準的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shù)進行抗震設防。但隨著城鎮(zhèn)的日益擴大,建設工程日益遠離城鎮(zhèn)中心,哪些遠離城鎮(zhèn)中心的建筑工程,特別是往設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筑工程,可能需按較高的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如:北京的密云、懷柔、昌平、門頭溝,《抗震規(guī)范》附錄A給出的是7度(0.15g),但該四個城鎮(zhèn)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進行設防。一般這些按較高標準抗震設防的村鎮(zhèn)位于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界線兩側4km區(qū)域內(nèi)。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第1.0.4條。 

11、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未進行斜交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考慮到地震可能來自任意方向,為此要求計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側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電算結果一般會輸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較大時,未進行該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計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總有一個方向的地震作用效應最大。當大于150時,應將該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應計算,并以此較大的計算結果設計、繪制施工圖。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2、抗震設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未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7度(0.15g)高層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也應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需計算豎向地震作用的還有轉換結構的轉換構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設計時連體結構的連接體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4.3.2條、第10.5.2。 

13、結構計算地震影響系數(shù)所采用的結構自振周期未考慮非承重墻的剛度影響進行折減。 
考慮砌體填充墻對結構側向剛度的貢獻,必須按《高規(guī)》第4.3.17條對計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減。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驗算時,任一樓層的剪力系數(shù)應符合《抗震規(guī)范》第5.2.5條要求,對出現(xiàn)多個樓層不滿足時,僅靠調(diào)整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shù)是不妥的。 
若多個樓層剪力系數(shù)不滿足,說明結構的抗側剛度不足,應增加結構體系的抗側力剛度。 
還應注意:當?shù)撞考袅ο嗖畈欢鄷r,可按規(guī)范采用乘以增大系數(shù)處理;當?shù)撞考袅ο嗖钶^多時,結構的選型和總體布置需重新調(diào)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數(shù)處理。 
對于豎向不規(guī)則的結構,突變部位的薄弱層,還應按抗震規(guī)范3.4.4條規(guī)定再乘以不小于1.15的系數(shù)。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5.2.5條。 

15、建筑場地類別錯誤,計算書及圖紙均為ⅱ類土,地質(zhì)勘察報告為ⅲ類,結構計算應重新計算。 
場地類別與計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響系數(shù)有關,場地類別錯誤會導致地震作用計算錯誤。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5.1.4條。 

16、單層廠房只考慮橫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對廠房縱向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筑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7、質(zhì)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建筑結構,抗震計算時未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質(zhì)量和剛度分布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一般指在剛性樓板假定下,在考慮偶然偏心單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樓層最大位移與平均位移之比超過位移比下限1.2較多。 
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慮扭轉影響與計算單向水平地震作用并考慮偶然偏心影響應取最不利考慮。對多層建筑,凡屬抗震規(guī)范第3.4.2條所指的平面不規(guī)則多層建筑,亦應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4.3.1條。

二、地基基礎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筑物或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筑樁基,根據(jù)試樁檢測結果和設計經(jīng)驗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變形驗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計算結果。 
《地基規(guī)范》第3.0.2條第2、3款對建筑物地基變形驗算范圍有明確規(guī)定,設計應嚴格遵守。經(jīng)驗不能代替法規(guī),應按規(guī)定進行沉降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3.0.2條。 

2、對基坑開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應按9.1.9條規(guī)定在結構總說明或基坑開挖圖中寫出具體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9.1.9。

3、不驗算樁身砼強度是否滿足試樁要求。 樁身混凝土強度應滿足樁的承載力設計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8.5.10。 

4、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未設置沉降觀測點,未提出變形觀測要求(8、9層建筑物此類問題較多)。 
復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筑物,必須按要求對建筑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10.3.8。 

5、未說明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以后應進行基槽(坑)檢驗。 
基槽(坑)開挖后,應進行基槽檢驗。基槽檢驗可用觸探或其他方法,當發(fā)現(xiàn)與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結合地質(zhì)條件提出處理意見。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10.2.1。 

6、對地質(zhì)條件的考慮“重單體,輕環(huán)境”,對于山區(qū)建、構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強降雨等不利影響考慮不足。 
選址定位合理避讓,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適當加強。在受山洪影響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排洪措施。對具有發(fā)展趨勢并威脅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應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繼續(xù)發(fā)展。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6.1.1條,6.1.4條。
 
7、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沖切承載力、受剪切承載力的驗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8.4.11條。 

8、變形縫處混凝土結構的厚度不應小于300mm。 
因變形縫處是防水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特別是采用中埋式止水帶時,止水帶將此處的混凝土分為兩部分,會對變形縫處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變形縫處混凝土局部加厚的規(guī)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guī)范》 GB 50108-2008第5.1.3條。

9、地基處理后忽略必要的變形驗算;或以地質(zhì)勘察報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變形驗算。 
對處理后的地基進行變形驗算的范圍同《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第3.0.2強條要求。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79-2002 第3.0.5條。 

10、換填墊層施工質(zhì)量檢驗要求不詳。 
應在圖中注明墊層的施工質(zhì)量檢驗必須分層進行,應在每層的壓實系數(shù)符合設計要求后鋪填上層土。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79-2002 第4.4.2條。 

11、CFG樁復合地基施工質(zhì)量檢驗要求不準,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檢測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載力特征值fa 提出。 
應按深度、寬度修正前的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spk提出檢驗要求。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JGJ79-2002 第9.4.2條。 

12、濕陷性黃土場地上的建筑物,結構總說明中未提出使用、維護和檢修要求。 
應在設計中注明: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和管道應經(jīng)常進行維護和檢修,并應確保所有防水措施發(fā)揮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GB50025-2004第9.1.1條。 

13、樁基計算書不全面。如樁基水平承載力計算;錨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計算等。
應按《樁基規(guī)范》第3.1.3條要求的計算項目提供計算書,以便審查樁基設計是否安全、合理。 
《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 94—2008第3.1.3條。 

14、當基礎(含承臺)混凝土強度等級小于柱或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未驗算基礎局部受壓承載力。 
局部受壓承載力驗算一般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附錄D.5素混凝土局部受壓計算。當不滿足要求時,可以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或采用設間接鋼筋(鋼筋網(wǎng)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規(guī)范》6.6節(jié)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8.2.7條、第8.4.18條、第8.5.22條。 

15、在進行地基承載力計算時,未采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在進行基礎承載力設計時沒有采用荷載效應基本組合。 
驗算地基承載力和基礎承載力時,應分別采用不同的荷載效應組合。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3.0.5條。 

16、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驗算其穩(wěn)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僅驗算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而忽視了地基和土坡穩(wěn)定的驗算,且應按《地基規(guī)范》5.4規(guī)定進行穩(wěn)定性計算。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3.0.2條。 

17、當同一結構單元處荷載差異很大或置于不均勻土層上、在基礎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載,地基基礎設計僅滿足承載力要求,未進行地基變形計算。 
應按《地基規(guī)范》第5.3節(jié)規(guī)定分別進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局部傾斜的驗算滿足規(guī)范地基變形計算規(guī)定和要求,且基礎和上部結構上應考慮沉降差的影響。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3.0.2條、第5.3.4條。 

18、設計多塔樓和裙房下大底盤整體基礎,僅單獨計算塔樓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體大面積基礎上建有多棟高層和低層建筑,應按照上部結構、地基與基礎共同作用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符合《地基規(guī)范》第5.3.10條規(guī)定并滿足《地基規(guī)范》第5.3.4條要求。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5.3.4條。 

19、基礎持力層設在未經(jīng)處理的液化土層上; 
建造在液化土層上的建筑物,地震時發(fā)生地基失穩(wěn),建筑物倒塌或破壞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級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抗液化措施見《抗震規(guī)范》第4.3.6~4.3.9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第4.3.2條。 

20、樁箍筋加密范圍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 
樁箍筋的設置應符合《抗震規(guī)范》第4.4.5條及《樁基規(guī)范》第四章有關條款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第4.4.5條。 

21、當?shù)叵滤惠^高(地下水埋藏較淺)時,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存在上浮問題,未進行抗浮驗算。
抗浮穩(wěn)定性驗算按《地基基礎規(guī)范》第5.4.3條采用阿基米德原理計算。整體滿足抗浮穩(wěn)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滿足時也可采用增加結構剛度的措施。 
圖紙文件還應注明施工期間的停止降水時間。 還應注意:抗浮設計水位與抗水設計水位不同。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GB50007-2011第3.0.2條。

三、砌體結構

 

1、砌體結構的層數(shù)或高度超過規(guī)范限制。 
震害調(diào)查表明:砌體房屋層數(shù)越多及高度越高,震害越嚴重。 新抗震規(guī)范增加了7度(0.15g)和8度(0.3g)的層數(shù)和高度限制。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不允許用于乙類建筑和8度(0.3g)的丙類建筑。 
6、7度時,橫墻較少的丙類多層砌體房屋按抗震規(guī)范第7.3.14條采取加強措施后,層數(shù)和高度仍按抗震規(guī)范表7.1.2規(guī)定采用。 
橫墻較少的砌體房屋總高度按規(guī)范表7.1.2規(guī)定降低3m,層數(shù)減少一層;橫墻很少還應在減少一層。新抗規(guī)規(guī)定了“橫墻較少”和“橫墻很少”的含義。 
對帶閣樓的坡屋面應算到山尖墻的1/2高度處。(a)圖中閣樓不作為一層,高度計入坡屋面高度1/2;(b)圖中閣樓作為一層,高度計入坡屋面高度1/2;(c)圖中斜屋面下出屋面“小建筑”(實際有效使用面積或重力荷載代表值小于頂層30%)可不計入層數(shù)和高度控制范圍。

房屋的總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從地下室室內(nèi)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條件好的半地下室應允許從室外地面算起。無論是全地下室還是半地下室,抗震強度驗算均應作為一層并滿足墻體承載力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7.1.2條; 
《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03-2011中10.1.2條。 

2、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中,底部抗震墻布置和數(shù)量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是一種不利的建筑結構體系,上下層由不同材料組成,上下層剛度差異較大。從經(jīng)濟上考慮采用此結構,但必須采取措施以保證抗震安全。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下部的抗震墻的最大間距超過規(guī)范要求。 
底部抗震墻應沿縱橫兩方向設置一定數(shù)量并均勻對稱布置。第二層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5,8度時不應大于2.0,且均不應小于1.0。底層框架--抗震墻磚砌體房屋的層側向剛度比值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宜調(diào)整抗震墻的長度或在抗震墻上開洞調(diào)整墻體的側向剛度使其滿足要求。 
 規(guī)范規(guī)定底部抗震墻承擔全部的地震力,同時作為安全儲備還要求框架也應按承擔20%的地震力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1.5條、7.1.8條、第7.2.4條。 

3、底框抗震墻砌體房屋托墻梁抗震構造不滿足要求。 
底框抗震墻砌體房屋托墻梁是該結構中極其重要的構件,必須保證托墻梁的強度和剛度,規(guī)范規(guī)定梁的截面寬度不應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應小于跨度的1/10,這是為了保證托墻梁的整體剛度的需要。 
此外,考慮到地震作用的反復性,還要求受力筋及腰筋應按受拉鋼筋的要求錨固在柱內(nèi),且上部縱筋在柱內(nèi)的錨固長度應符合鋼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關要求;沿梁高應設腰筋,數(shù)量不應少于2Ф14,間距不應大于200mm;加密區(qū)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直徑不小于8mm,箍筋除在梁端1.5梁高且不小于1/5梁靜跨范圍加密外,還應在上部墻體的洞口處和洞口兩側各500mm切不小于梁高的范圍內(nèi)加密。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7.5.8。 

4、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框架結構上部砌體抗震墻與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墻對齊或基本對齊難以滿足規(guī)范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7.1.8條。

5、忽略了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diào)整系數(shù)γa。 
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diào)整系數(shù)關系到結構的安全。砌體強度設計值的調(diào)整系數(shù)主要涉及面積調(diào)整系數(shù)和水泥砂漿調(diào)整系數(shù)。試驗表明:中、高強度水泥砂漿對砌體抗壓強度和砌體抗剪強度無不利影響,當采用大于M5的水泥砂漿時,砌體強度可不調(diào)整。 
《砌體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03-2011第3.2.3條。 

6、在多層砌體房屋設計中,忽視了構造柱作為主要抗震構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構造柱。
《抗震規(guī)范》對樓梯間抗震構造措施予以加強,樓梯段上下端對應墻體處增加的構造柱與樓梯間四角設置的構造柱合計有八根構造柱,再與樓層半高處設置的混凝土配筋帶構成應急疏散安全島。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3.1條、第7.4.1條。 

7、鋼筋混凝土樓板是裝配整體式樓板,圈梁也錯誤地做預制裝配式樓板;現(xiàn)澆樓板可不單獨設置圈梁,但樓板未沿墻周邊加強鋼筋;裝配式樓板只在外墻設置周邊圈梁,在內(nèi)墻未設圈梁。 
圈梁能增強房屋整體性,提高房屋抗震性能,是抗震有效措施?拐鹑α罕仨毷乾F(xiàn)澆的。地震區(qū)曾發(fā)現(xiàn)裝配式圈梁破壞的例子,地震時圈梁與樓板無可靠粘結,圈梁脫離樓板摔下。 
現(xiàn)澆樓板整體性好,水平剛度大,因此,不必再另設圈梁,但僅靠樓板內(nèi)的一般鋼筋包括分布鋼筋,還不足以形成樓板的邊框作用,需另設加強鋼筋并與構造柱鋼筋可靠連接。 
裝配式樓板僅在外墻設置圈梁過于薄弱,較長的外墻圈梁還需在中段設置拉結,應按規(guī)范要求在外墻、內(nèi)縱墻、內(nèi)橫墻上設置抗震封閉圈梁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3.3條。
 
8、樓梯間作為抗震安全島,未采取抗震加強措施。 
還表明:樓梯間由于比較空曠常常破壞嚴重,必須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8、9度時不應采用裝配式樓梯梯段。突出屋面的樓、電梯間,地震中受到較大的地震作用,在構造措施上也許特別加強。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3.8條。
 
9、裝配式樓蓋中,當有現(xiàn)澆圈梁時,預制板伸入墻上的長度不滿足要求;房屋端部大開間房屋(開間大于4.2m),缺少樓、屋蓋與墻或梁的拉結。 
樓板的擱置長度,樓板與圈梁、墻體的拉結,屋架(梁)與柱的錨固、拉結等等,是保證樓、屋蓋與墻體整體性的重要措施。當圈梁設在板底時,鋼筋混凝土預制板應相互拉結,并應與梁、墻或圈梁拉結。詳圖見陜09G0901-1。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3.5條。
 
10、地震區(qū)樓屋蓋大梁、屋架沒有對其采取加強抵抗水平力的措施。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3.6條。 

11、多層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房屋中,可以采用構造柱體系,也可以采用芯柱體系,選用上應區(qū)別對待。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4.1條。

 12、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樓蓋抗震構造措施不滿足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部與上部各層抗側力結構體系不同,為使樓蓋具有傳遞水平地震力的剛度,要求過渡層的底板為現(xiàn)澆樓板,板厚不小于120mm,并應少開洞或小洞,當樓板開洞尺寸大于800mm時,應在洞口周邊設置邊梁。上部各層對樓蓋的要求同多層磚房。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7.5.7條。 

13、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設置砌體抗震墻,未按要求先砌墻后澆梁柱。 
多層砌體房屋在施工時也應先砌墻后澆構造柱。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設置約束普通磚砌體或小砌塊砌體抗震墻在6度且房屋層數(shù)不超過4層允許使用。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3.9.6條,第7.1.8條。

四、混凝土結構

 

1、梁、柱、板、剪力墻受力鋼筋及箍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滿足規(guī)范的要求;轉換梁縱筋配筋率錯按一般框架梁要求設計;建造在ⅳ類場地的且房屋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層建筑的框架柱最小總配筋率未增加0.1%。 
最小配筋率不滿足規(guī)范的要求尤以肥梁、胖柱、厚墻、厚板出現(xiàn)的概率較大。 
轉換梁不同于一般框架梁:轉換梁一般是偏心受拉構件,并承受較大剪力,而一般框架梁是彎剪構件;轉換梁內(nèi)力大,而一般框架梁內(nèi)力相對較;抗震設計時轉換梁延性要求較高。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第8.5.1條、第11.3.6條、第11.4.12條、第11.7.14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6.3.7條、第6.4.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3.2條、第6.4.3條、第7.2.17條、第8.2.1條、第10.2.7條、第10.2.10條、第10.2.19條。 

2、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選擇錯誤。 
抗震等級的應根據(jù)抗震設防分類、烈度、結構類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級。 
框支剪力墻結構,剪力墻抗震等級應區(qū)分底部加強區(qū)(關鍵是框支層加上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與非加強區(qū)的抗震等級。 當框架-剪力墻在規(guī)定水平力作用下,底層(計算嵌固端所在層)框架所承擔的地震傾覆力矩大于結構的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框架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確定,抗震墻的抗震等級可與框架抗震等級相同。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3.9.3條。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第11.1.3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6.1.2條、第6.1.3。 

3、框架梁、轉換梁均未設箍筋加密區(qū);轉換梁上部墻體開有門洞形成小墻肢或梁上托柱時,該部位轉換梁的箍筋未加密。 
多層框架結構在室外地面以下靠近地面處設置拉梁層時,拉梁的抗震構造措施也應符合框架梁的要求,設箍筋加密區(qū)。 
洞邊部位及托柱部位轉換梁彎矩和剪力都急劇加大;抗震設計時,沿連梁全長箍筋的構造應按框架梁加密區(qū)要求采用,連梁不應按一般框架梁僅在梁端一定范圍箍筋加密。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3.2條、第10.2.7條。 

4、電算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不符,如剪力墻的布置與數(shù)量、混凝土強度等級、梁截面尺寸等。 
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不符會給結構安全帶來隱患,結構專業(yè)要與各專業(yè)密切配合,及時修改主體計算,做到計算簡圖與實際施工圖相一致。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3.5.2條、第3.6.6條。
 
5、未注明鋼筋強度標準值的保證率;未注明抗震結構對材料和施工質(zhì)量的的特別要求。 
在混凝土結構設計說明中應提出當抗震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樓梯),其縱筋采用普通鋼筋時,鋼筋的抗拉強度
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不應小于1.25;鋼筋的屈服強度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標準值之比不應大于1.3,且鋼筋在最大拉力下總伸長率不應小于9%。 
鋼筋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小于95%的保證率。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3.9.1條、第3.9.2條。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第4.2.2條。 

6、未正確確定建筑抗震設防分類。 
如:帶大底盤的高層建筑,當?shù)撞繋讓訛榇笮统,且符合大型商場的標準,抗震設防類別未定為重點設防類(乙類);或將整幢建筑都定為乙類;或雖下部幾層為商業(yè)建筑但達不到大型商場標準的卻定為重點設防類。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3.0.1條。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第3.0.2條。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3.1.1條。 

7、人防地下室外墻水平分布筋不滿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有防護要求的構件的配筋率與一般構件的配筋率不同,設計時應區(qū)別對待。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guī)范》GB50038-2005第4.11.7條。 

8、抗震設計時,一級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配筋與頂面配筋的比值小于0.5,二,三級小于0.3。 
一級應大于0.5;二、三級應大于0.3。梁端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的比值,對梁的變形能力有較大的影響,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現(xiàn)正彎矩時過早屈服或嚴重破壞,從而影響承載力和變形能力的正常發(fā)揮。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3.2條。 

9、抗震設計時,框架梁端縱向鋼筋配筋率大于2%,但梁端加密區(qū)箍筋最小直徑未增加2mm。 
試驗與震害表明,梁端的破壞主要集中在1.5~2倍的梁高范圍內(nèi),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區(qū)長度、箍筋的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可以獲得較好的延性。當框架梁端縱向鋼筋的配筋率大于2%時,箍筋的要求也相應提高。 
對懸臂梁和框架梁的懸臂段,因不存在抗震延性問題,箍筋可不按此執(zhí)行。對與梁懸臂段相鄰的內(nèi)跨,建議還是按懸臂支座的面筋是否超過2%來確定箍筋的直徑。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3.2條。 

10、一級抗震等級時,框架梁、柱縱筋采用直徑16或14的鋼筋時,箍筋間距若配成@100不滿足6d要求;當框架梁高300,箍筋間距取100大于梁高的1/4,應取75。 
試驗與震害表明,當箍筋間距小于6d~8d時,混凝土壓潰前受壓鋼筋一般不致壓屈,延性較好。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6.3.7條;6.3.3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4.3條,6.3.2條。

11、三、四級框架柱的柱根處, 加密區(qū)箍筋間距取150小于100和8d(d為縱向受力鋼筋直徑)的較小值。 
三、四級框架柱柱根(底層柱下端)處箍筋加密區(qū)間距應取100和d(d為縱向受力鋼筋直徑)的較小值。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6.3.7條;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4.3條。 

12、抗震設計時,未對主體結構中縱向受力鋼筋的替代原則作出規(guī)定。 
如果不規(guī)定主體結構縱向受力鋼筋的替代原則,常會使替代后的縱向受力鋼筋總承載力大于原設計的縱向受力鋼筋的總承載力設計值,從而造成抗震薄弱部位的轉移,也可能造成構件在受其影響的部位發(fā)生混凝土脆性破壞(混凝土壓碎、構件剪切破壞)?v向受力鋼筋替代時,應按照鋼筋受拉承載力相等的原則換算,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裂縫、撓度)和抗震構造措施(最大及最小配筋率、保護層厚、鋼筋間距等)要求,特別是以等級較高的鋼筋替代原設計縱向受力鋼筋時,還應注意上述替代引起的鋼筋延性(強曲比、塑性設計條件等)變化的影響。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3.9.4條。 

13、框架結構設計時,不應采用框架和部分砌體墻混合承重的形式。 
不僅框架結構房屋不得采用部分砌體承重,框架結構中樓電梯間、局部突出屋頂?shù)碾娞輽C房、樓梯間、水箱間等,也不得采用砌體墻承重,而應采用框架承重,而設非承重填充墻?蚣芙Y構和砌體結構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構體系,震害表明:如果在同一建筑中混合使用,地震時抗側剛度遠大于框架的砌體墻會首先破壞,導致框架內(nèi)力急劇增加,然后導致框架破壞甚至倒塌。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6.1.6條。 

14、轉換梁腰筋不足2Ф16@200;轉換梁支座負筋按一般框架梁配置,梁面拉通筋不足面筋總面積的50%。 
轉換梁是偏心受拉構件,應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設計。當配筋計算是由跨中正彎矩和拉力組合控制時,支座上部縱向受力鋼筋至少50%沿梁全長貫通;當配筋計算由支座負彎矩和拉力綜合控制時,支座上部縱筋應全部(100%)沿全長貫通;下部縱筋應全部直通柱內(nèi)。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10.2.7條。 

15、在高層建筑中有錯層結構時,錯層處框架柱截面高度不應小于60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C30,抗震等級應提高一級,箍筋在全柱段加密配置。 
錯層結構屬豎向不規(guī)則結構,錯層附近的豎向抗側力構件受力復雜,框架結構錯層往往形成許多短柱與長柱混合的不規(guī)則結構。因此錯層結構在錯層處的構件要采取加強措施。如果錯層處混凝土構件不能滿足設計要求,則需采取有效措施,如框架柱采用型鋼混凝土柱或鋼管混凝土柱;剪力墻內(nèi)設型鋼,可改善構件的抗震性能措施。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3—2010第10.4.4條。 

16、設計文件未注明結構的用途。 
改變結構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如超載使用、結構開洞、改變使用功能、使用環(huán)境惡化)的情況均會影響結構的安全及使用年限。任何對結構的改變(無論是在建或既有結構)均須經(jīng)設計許可或技術鑒定,以保證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既有建筑結構抗震加固前應進行抗震鑒定。 
當既有建筑直接增層時,應先對既有建筑結構進行鑒定。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0-2010第3.1.7。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guī)程》JGJ116-2009第3.0.1條。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guī)范》JGJ123-2000第8.1.1條。

五、鋼結構

 

1、在鋼結構設計中,設計總說明未注明鋼材牌號、連接材料型號(或鋼號)及鋼材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等。此外還應注明所要求的焊縫、焊縫質(zhì)量等級及對施工的要求。 
這些事項都是與保證工程質(zhì)量密切相關,鋼材的牌號應與鋼材的現(xiàn)行國家標準或其他技術標準相符;對鋼材的性能要求,凡我國鋼材標準中各牌號能保證的項目可不再列出,只提附加保證和協(xié)議要求的的項目,而當采用其他未形成技術標準的鋼材或國外鋼材時,必須列出有關鋼材性能的各項要求,以便按此檢驗。焊縫的質(zhì)量等級應根據(jù)構件重要性和受力情況按《鋼結構規(guī)范》7.1.1條規(guī)定選用。對結構的防護和隔熱措施等其他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中以說明。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中1.0.5條。 

2、抗震設計承重鋼結構,未對鋼材材質(zhì)提出材料性能補充要求,僅在設計文件中注明采用Q235鋼或Q345鋼;焊接承重結構錯用Q235-A級鋼。 
《抗震規(guī)范》對抗震鋼結構鋼材提出特別最低要求,即實測強曲比、伸長率、沖擊韌性、屈服臺階及可焊性,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A級鋼不保證沖擊韌性且Q235鋼含碳量不作為交貨條件,故不能用于抗震設防鋼結構和焊接承重結構。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第3.9.1條、第3.9.2條。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第3.3.3條。 

3、鋼結構設計中,未注明柱腳在地面以下部分應采用強度等級較低的砼包裹。 
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凡埋入土中的鋼柱,其埋入部分混凝土保護層未伸出地面者或柱腳地面與地面標高相同時,皆因柱身(或柱腳)與地面(或土壤)接觸部分的四周易積聚水分和塵土等雜物,致使該部分銹蝕嚴重。有的化工廠埋入土中的鋼柱,雖有包裹混凝土,但因電離子極化作用,銹蝕很嚴重,故在土壤中有侵蝕介質(zhì)作用條件下,柱腳不宜埋入地下。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中8.9.3條。 

4、未注明鋼結構的抗震等級。 
2001版《抗震規(guī)范》沒有規(guī)定鋼結構的抗震等級,2010版《抗震規(guī)范》將2001抗震規(guī)范對不同烈度、不同層數(shù)、不同抗震設防分類所規(guī)定的“作用效應調(diào)整”和“抗震構造措施”調(diào)整、歸納、整理為四個不同的要求,稱之為抗震等級。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8.1.3條。 

5、未注明鋼結構的耐火等級和耐火極限。 
鋼結構對溫度比較敏感,沒有采取任何保護的鋼結構耐火極限僅為0.25h!朵摻Y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第8.9.4條規(guī)定:鋼結構的防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45的要求,結構構件的防火保護層應根據(jù)建筑的防火等級對各不同的構件所要求的耐火極限進行設計。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層厚度及質(zhì)量要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防火涂料》GB14907和《鋼結構防火涂料應用技術規(guī)范》CECS24的規(guī)定。 當防銹底漆與防火涂料同時使用時,應注意兩者必須匹配。 需作防火涂層的鋼材表面,可除銹后只作底漆涂層。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06第5.1.1條、第5.1.7條。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45第3.0.2條。 

6、在鋼結構構件計算中,t=16,t=20鋼板設計強度值取值不同,未予以注意,造成錯誤。 
鋼材強度設計值應根據(jù)鋼材板厚或直徑按《鋼結構規(guī)范》表3.4.1-1采用。厚度是指計算點的鋼材厚度,對軸心受拉和軸心受壓構件是指截面中較厚板件厚度。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第3.4.1條。 

7、在計算單面連接的軸心受壓單角鋼和無墊板的單面施焊對接焊縫強度時,其強度設計值未乘以折減系數(shù)。 
單面連接的受壓單角鋼實際上是雙向壓彎構件,應采用折減系數(shù)考慮雙向壓彎影響。

單面施焊不加墊板,焊縫不能保證滿焊焊件的全厚度,強度設計值須折減。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第3.4.2條。

8、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普通螺栓受拉連接未采取防止螺帽松動的措施,或采用打亂絲扣等損傷性措施。 
   在設計中不能將普通螺栓受拉連接承受動力和承受靜荷載相混淆,在使用中由于螺栓受拉并承受動荷載,因此螺帽容易松動,甚至滑落,給結構安全留下隱患,應按鋼結構規(guī)范對螺帽采取防松動措施,如采用雙螺帽、彈簧墊圈或將螺帽和螺桿焊死等。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第8.3.6條 

9、冷彎薄壁型鋼結構中,設計屋架時,未考慮屋面風吸力作用導致引起構件內(nèi)力變化的不利影響。 
屋架計算一般以豎向荷載為主,計算各桿件的受壓、受拉內(nèi)力,選定截面,但應考慮各種不利荷載組合。對輕屋面冷彎薄壁型鋼結構,由于風吸力的體形系數(shù)很大,常引起桿件內(nèi)力數(shù)值和方向發(fā)生變化,如數(shù)值增大或由拉桿變?yōu)閴簵U,均應按最不利組合設計桿件。 
此外,設計剛架、檁條和墻梁時,也應考慮屋面風吸力作用的不利影響。此時永久荷載分項系數(shù)應取為1.0。 
《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guī)范》GB50018-2002第4.1.7條。 

10、屋蓋未設完整支撐體系,屋蓋水平支撐采用圓鋼時,沒有張緊 裝置。在房屋的溫度區(qū)段內(nèi),未設置能獨立構成空間穩(wěn)定結構的支撐體系。 
為了保證屋蓋結構的空間工作,提高其整體剛度,承擔或傳遞水平力,避免壓桿的側向失穩(wěn),以及保證屋蓋在安裝和使用時的穩(wěn)定,應分別根據(jù)屋架跨度及其載荷的不同情況設置橫向水平支撐、縱向水平支撐、垂直支撐及系桿等可靠的支撐體系。支撐構件宜自成體系,若將檁條兼做支撐系桿,應按壓彎構件設計。 
由于圓鋼不受長細比控制,外形小,由自重產(chǎn)生的撓度值較大,易下垂松弛,不能有效地起受拉作用,必須具有拉緊裝置,可采用兩端螺栓張拉或中部花籃螺栓張拉。 
《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50017-2003第8.1.4條。 
《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guī)范》GB50018-2002第9.2.2條,第10.2.3條。 

11、剛架梁、柱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端板,不滿足最小厚度16mm的要求。 
剛架梁、柱通常假定按剛性連接節(jié)點設計,要保證連接節(jié)點與計算模型相符合,傳力可靠,除滿足計算要求外,必須嚴格控制端板厚度不小于16mm,以保證端板有足夠的剛度。工程習慣上,端板的厚度也不宜小于節(jié)點所用高強螺栓直徑d。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102-2002第7.2.9條。 

12、未復核有柱間支撐的柱腳錨栓在風荷載作用下的上拔力。 
門式剛架端墻(山墻)上的風荷載經(jīng)由抗風柱、屋面橫向水平支撐等結構構件傳至柱間支撐,柱間支撐的最大豎向分力是與其相連的柱腳錨栓產(chǎn)生上拔力。 
根據(jù)《門式剛架規(guī)程》第7.2.19條,計算有柱間支撐的柱腳錨栓在風荷載作用下的上拔力時。應計入柱間支撐產(chǎn)生的最大豎向分力, 且不考慮活荷載(或雪荷載)、積灰荷載和附加荷載的影響,恒荷載分項系戮應取1.0 。 
計算柱腳錨栓的受拉承載力時,對Q235鋼錨栓,其抗拉強度設計值fat=140N/m㎡,對Q345鋼錨栓,其抗拉強度設計值fat=180N/m㎡,錨栓的面積取螺紋處有效截面面積。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CECS102-2002第7.2.19條。
 
13、抗震鋼結構框架柱的長細比誤按普通鋼結構規(guī)范控制。 
構件允許長細比的規(guī)定,主要是避免構件柔度過大,在本身自重力作用下產(chǎn)生過大的撓度和運輸、安裝過程中造成構件彎曲及在大震時豎向地震作用下防止屈曲。 
由《鋼結構規(guī)范》第5.3.8條及第5.3.9條可知剛度不足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拉桿遠比壓桿嚴重。對比《抗震規(guī)范》第8.3.1條和《鋼結構規(guī)范》第5.3.8條可知抗震框架柱長細比限值要比普通鋼結構嚴格。 
框架柱的長細比關系到鋼結構的整體穩(wěn)定。研究表明,鋼結構高度加大,軸力加大,豎向地震對框架柱影響很大,抗震等級越高,框架柱長細比限值越嚴。此外,框架柱長細比限值還與鋼材牌號(屈服強度)有關,Q235鋼框架柱長細比限值要比Q345鋼長細比限值大,要求松。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8.3.1條。 

14、抗震設防的框架,中心支撐長細比、板件寬厚比不符合規(guī)范規(guī)定。     框架的中心支撐主要作用是減小層間位移和保證結構整體穩(wěn)定,在地震作用下框架支撐體系的恢復力特性,主要取決于支撐桿件的受壓行為,支撐的長細比大者,滯回圈較小,吸收能量的能力較弱。支撐桿件的長細比應根據(jù)抗震等級按抗震規(guī)范設計。 
    限制中心支撐板件寬厚比主要是為了防止發(fā)生板件局部失穩(wěn)。中心支撐斜桿宜采用雙軸對稱截面,如果采用單軸對稱截面時,應當采取防止繞對稱軸屈曲的有效構造措施。如下圖在人字形斜桿支撐上增加再分桿等措施。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8.4.1條。 

15、偏心支撐消能梁段及同一跨的非消能梁段翼緣板件寬厚比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限值。 
限值消能梁段翼緣寬厚比主要是為了保證消能梁段有良好的延性和耗能能力,故要比普通梁嚴格些。此外,消能梁段鋼材應采用Q235、Q345、Q345GJ。當梁上翼緣與樓板固定但不能表明其下翼緣 側向固定時,仍需設置側向支撐。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8.5.1條。 

16、粱與柱剛性連接時,柱在梁翼緣上下各500mm的范圍內(nèi),柱翼緣與腹板間或箱形柱壁板間的連接焊縫未按規(guī)范采用全融透的坡口焊縫。 
    罕遇地震作用下,框架節(jié)點將進入塑性區(qū),為了保證結構在塑性區(qū)的整體性,因此采取將柱在梁翼緣上下各500mm的范圍內(nèi),柱翼緣與腹板間或箱形柱壁板間的連接焊縫采用全融透的坡口焊縫。 
《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第8.3.6條。 

17、高層鋼結構框架柱的柱腳未采用剛接柱腳。 
外露式柱腳一般為鉸接柱腳,通常用于軸心受壓柱。對于高層鋼結構框架柱與基礎的連接,一般采用剛接柱腳。剛性柱腳又分為埋入式柱腳和外包式柱腳。剛性柱腳一般存在著M、N、V作用力。日本阪神地震表明,外露式柱腳破壞嚴重,高層鋼結構宜采用埋入式柱腳。 
《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99-98第8.6.2條。

18、樓板的耐火極限確定為1.5h,壓型鋼板未采取保護措施,壓型鋼板板肋頂部以上混凝土仍取50mm不滿足規(guī)程規(guī)定的防火要求。     結構的防火設計首先應確定建筑物耐火等級,然后根據(jù)耐火等級確定耐火極限,而后采取保護措施。當壓型鋼板作為承重結構時,應重視防火設計。 
《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guī)程》JGJ99-98第7.4.6條。

六、其他

 

1、未注明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guī)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guī)定時期內(nèi),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shù),它不等同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荷載統(tǒng)計參數(shù),一般按設計基準期為50年確定的。房屋實際壽命也不同于設計使用年限,超過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經(jīng)過鑒定、加固房屋還可以繼續(xù)使用。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068-2001第1.0.5條。 

2、未注明結構的安全等級。 
按建筑結構破壞后果的嚴重性統(tǒng)一劃分為三個安全等級,其中,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間等級,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級;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級。至于重要建筑物與次要建筑物的劃分,則應根據(jù)建筑結構的破壞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jīng)濟損失、產(chǎn)生社會影響等的嚴重程度確定。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tǒng)一標準》GB50068-2001第1.0.8條。 

3、末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如地基處理方案、基礎選型、地耐力等)進行工程設計的。 
對勘察報告的權威性認識不足,當有疑義時應與勘察單位溝通,雙方達成一致后,勘察單位應出具補充勘察報告,以作為設計依據(j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末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末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chǎn)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