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坑超挖

原因分析

(1) 采用機械開挖,沒有留下30cm由人工開挖整平,而是一挖到底,操作又控制不嚴,局部多挖;自瓲钔潦艿綑C械開挖而擾動。

(2) 沒有專人指揮,盲目操作。

(3)測量未經復核出現差錯。

(4) 邊坡上存在松軟土層,受外界因素影響自行滑塌,造成坡面凹洼不平。

二、基底標高不符合要求

現象:

(1)基槽(坑)底標高不符合設計規(guī)定值,造成淺基礎埋置深度不足或超挖。

(2)基底持力層土質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被人工擾動,造成持力層承載能力降低。

1. 原因分析:

(1)測量放線錯誤,造成基底標高不足或過深。

(2)地質勘察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雖已挖至設計規(guī)定深度,但土質仍不符合設計要求。

(3)選用的施工機械和施工方法不當,造成超挖。

2. 預防措施:

(1)當發(fā)現控制樁或標志板有被碰撞和移動跡象時,應復查校正,防止標高出現過大誤差。

(2)防止超挖。采用機械開挖基槽(坑)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土用人工清理,其厚度應根據施工機械確定。

(3)基槽(坑)挖至基底標高后,應會同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基底土質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隱蔽工程記錄。

3. 治理方法:

(1)當開挖深度達到設計規(guī)定,而土質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會同設計單位協商處理。

(2)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與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補,并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或用碎石類土填補并夯實。在重要部位超挖時,可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填補,并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

三、基坑(槽)浸水

1. 原因分析

基坑(槽)開挖時被水淹沒,或直接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土壤浸水,經過擾動,由固體變成流體,既造成施工困難,也影響地基質量。

2. 預防措施

(1)開挖基坑(槽)前,場地周圍應設置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內。挖土放坡時,坡頂和坡腳至排水溝均應保持一定距離,一般為0.5~1m;永久性挖土邊坡上緣至山坡截水應保持5m距離。

(2)基坑(槽)開挖時應逐層開挖逐層收坡,并隨時檢查邊坡坡度,坡度不允許偏陡或挖成神仙土,邊坡上緣堆土或堆置材料時,至邊坡應保持一定距離,一般在0.8m以上,堆土高度不超過1.5m。

(3)在潛水層內開挖基坑(槽)時,根據水位高度、潛水層厚度和水量,可在潛水層標高最低點設置排水溝和集水井。

(4)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可采用明排水和三級深度挖土法挖土,即第一級挖土深度和排水溝、集水井,始終保持三級深差,一般為0.2m和0.5m。開挖時先從標高最低處開始,并在最低處設集水井。除明排水外,也可以采用各種井點降水方法,將地下水位降至基坑(槽)最低標高以下再開挖。

3、治理方法

已被水浸的基坑(槽),要立即檢查排水(或降水)設施,并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將水排凈。對已設置截水溝而仍有小股水沖刷邊坡時,可將邊坡挖成階梯形。已被擾動的土壤可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晾曬、換土(或灰土)夯實或加深基礎等措施處理。

四、基坑(槽)坍塌

1、原因分析

(1)基坑(槽)開挖較深,經過不同土壤時,沒有根據土壤特性分別放成不同坡度,致使個別土層邊坡不穩(wěn)定,造成塌方。

(2)在地表水、地下水活躍地區(qū)開挖基坑(槽)時,缺乏降、排水措施,由于水(雨水、生產水、生活廢水等)的影響,使土壤濕化,濕化程度增高使土壤凝聚力降低,失去穩(wěn)定而塌方。

(3)邊坡頂部附加荷重過大或外力振動影響,邊坡失去穩(wěn)定而塌方。

(4)土質疏松,開挖土方施工方法不當,造成塌方。

2、預防措施

(1)施工中必須按規(guī)定放坡。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良好且無地下水時,深度在5m以內,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控制其邊坡的最大允許坡度。

(2)當無地下水時,在天然濕度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可作直立壁而不加支撐。此時砌筑基礎和設置其他地下結構或地下設備的工作,應在管溝挖好后立即進行。施工時間較長時,深度大于1.5m的基坑(槽)或管溝直立壁,宜用工具式支撐加固。

(3)基坑和管溝的支撐方法有斷續(xù)式水平支撐、連續(xù)式水平支撐、連續(xù)垂直支撐、錨固支撐、斜柱支撐、短樁橫隔支撐、臨時擋土墻支撐等。

(4)如簡易支撐無法消除邊坡滑動及土方坍塌,可采用打板樁防護。

五、回填土密實度達不到要求

1、原因分析:

(1)填方土料不符合要求,土顆粒過大,含石塊等硬質填料;采用了碎塊草皮、有機質含量大于8%的土、淤泥質土或雜填土作填料。

(2)土的含水量過大或過小,因而達不到最優(yōu)含水量下的密實度要求。 

(3)填土厚度過大或壓實遍數不夠;或碾壓機械行駛速度過快。

(4)碾壓或夯實機具能量不夠,影響深度較小,使密實度達不到要求。

2、 預防措施:

(1)選擇符合要求的土料回填,土料過篩;按所選用的壓實機械性能,通過試驗確定含水量,控制每層鋪土厚度、壓實遍數、機械行駛速度;嚴格進行水平分層回填、壓(夯)實;加強現場檢驗,使其達到要求的密實度。

(2)如土料不合要求,可采取換土或摻入石灰、碎石等措施壓實加固;土料含水量過大,可采取翻松、晾曬、風干或摻入干土重新壓、夯實;含水量過小時,在回填壓實前適當灑水增濕;如碾壓機具能量過小,可采取增加壓實遍數或使用大功率壓實機械碾壓等措施。

六、基坑(槽)回填土沉陷

1、原因分析

(1)基礎墻體施工時,槽邊土流入基槽,夯填之前未認真處理。該部分回填土受到水的浸濕出現沉陷。

(2)一般墻基基槽寬度較窄,多采用手夯回填,回填質量不易控制。

(3)回填土干土顆粒較大較多,受水浸濕出現沉陷。

(4)采用水夯法回填達不到密實度要求。

2、預防措施

(1)回填土前必須將槽中雜物、松土清理干凈。

(2)人工回填土要嚴格分層夯實。每層虛土厚度不得超過30cm。土壤含濕量應符合規(guī)定;靥钯|量要抽樣檢查,達到規(guī)定要求。

(3)填土不得有大于50mm直徑的土塊,不應有較多的干土塊。外槽宜用2:8或3:7灰土回填。

(4)嚴禁水夯。

3、治理方法

(1)基槽回填土深陷造成的散水空鼓,如果面層尚未破壞,可采用高壓泵壓入水泥砂漿填充;若面層已有沉陷裂縫,則應根據面積大小決定局部或全部返工。局部返工可用小型電動砂輪鋸沿空鼓邊緣切割開,填灰土夯實,再做面層。

(2)引起結構下沉時應同設計部門針對情況采用加固措施。

七、樁頂不平、錨入承臺高度不夠

1、 原因分析:

(1)不重視樁頭質量。

(2)人工修整高度預留過少,對破樁分包隊管理不力。

2、防治措施:

(1)在樁上彈標高控制線。先破至設計標高(考慮外防水層厚度)以上100mm,再由人工修至設計標高。

(2)樁頭偏低處理須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可將樁周降低做成凹槽加深承臺。

八、樁頂位移

現象:在沉樁過程中,相鄰的樁產生橫向位移或樁身上下升降。

1、原因分析:

(1)樁人土后,遇到大塊堅硬障礙物,把樁尖擠向一側。

(2)采用“植樁法”時,鉆孔垂直偏差過大。樁雖然是垂直立穩(wěn)放入子L中,但在沉樁過程中,樁又慢慢順鉆孔傾斜沉下而產生彎曲。

(3) 兩節(jié)樁或多節(jié)樁施工時,相接的兩節(jié)樁不在同一軸線上,產生了曲折,或接樁方法不當(一般多為焊接,個別地區(qū)使用硫磺膠泥法接樁)。

2、防治措施:

(1)施工前應將地下障礙物礙物,如舊墻基、條石、大塊混凝土清理干凈,尤其是樁位下的障礙物,必要時可對每個樁位用釬探了解。對樁身質量要進行檢查,發(fā)生樁身彎曲超過規(guī)定,或樁尖不在樁縱軸線上時,不宜使用。一節(jié)樁的細長比不宜過大,一般不超過30;在初沉樁過程中,如發(fā)現樁不垂直應及時糾正,如有可能,應把樁拔出,清理完障礙物并回填素土后重新沉樁。樁打入一定深度發(fā)生嚴重傾斜時,不宜采用移動樁架來校正e接樁時要保證上下兩節(jié)樁在同一軸線上,接頭處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及操作要求執(zhí)行。

(2)采用點井降水、砂井或盲溝等降水或排水措施。

(3)沉樁期間不得同時開挖基坑,需待沉樁完畢后相隔適當時間方可開挖,相隔時間應視具體地質條件、基坑開挖深度、面積、樁的密集程度及孔隙壓力消散情況來確定,一般宜二周左右。

(4)采用“植樁法”可減少土的擠密及孔隙水壓力的上升。

(5)認真按設計圖紙放好樁位,做好明顯標志,并做好復查工作。施工時要按圖核對樁位,發(fā)現丟失樁位或樁位標志,以及軸線樁標志不清時,應由有關人員查清補上。軸線樁標志應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并選擇合理的行車路線。

九、斷樁

現象→在沉樁過程中,樁身突然傾斜錯位,貫入度突然增大。

1、原因分析 :

(1)樁身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要求,或原材料不符合要求,使樁身局部強度不夠。

(2)樁在堆放(擱置)、起吊、運輸過程中,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產生裂縫,再經錘擊而出現斷樁。

(3)接樁時,上下節(jié)相接的兩節(jié)樁不在同一軸線而產生彎曲,或焊縫不足,在焊接質量差的部位脫開。

(4)樁制作時,樁身彎曲超過規(guī)定值,沉樁時樁身發(fā)生傾斜。

(5)樁的細長比過大。沉樁遇到障礙物,垂直度不符合要求,采用樁架校正樁垂直度,使樁身產生彎曲。

2、防治措施:

(1)樁的混凝土強度不宜低于C30,制樁時各分項工程應符合有關驗評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要有足夠的養(yǎng)護期和正確的養(yǎng)護方法。

(2)堆放、起吊、運輸中,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操作規(guī)程,當發(fā)現樁開裂超過有關驗收規(guī)定時,嚴禁使用。

(3)接樁時,要保持相接的兩節(jié)樁在同一軸線上,接頭構造及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和規(guī)范規(guī)定。

(4)沉樁前,應對樁構件進行全面檢查,若樁身彎曲大于1%樁長,且大于20mm的樁,不得使用。

(5)沉樁前,應將樁位下的障礙物清理干凈,在初步沉樁過程中,若樁發(fā)生傾斜、偏位,應將樁拔出重新沉樁;若樁打入一定深度,發(fā)生傾斜、偏位,不得采用移動樁架的方法來糾正,以免造成樁身彎曲;一節(jié)樁的細長比一般不超過40,軟土中可適當放寬。

(6)在施工中出現斷樁時,應會同設計人員共同處理。

十、沉樁指標達不到設計要求

現象→沉樁結束時,樁端入土深度、貫入度等指標不符合設計要求。

1、原因分析:

(1)勘探資料不準,設計選擇的持力層和樁尖標高不當,或設計錯誤。

(2)樁錘選擇不當。

(3)沉樁順序不當(錯誤),如采用四周往中間打,中間土被擠密后,導致沉樁困難。

(4)樁頭破碎或樁身斷裂,致使沉樁不能正常進行。

2、防治措施:

(1)核查地質報告,必要時應補勘。

(2)正式施工前,先打2根試樁,以檢驗設備和工藝是否符合要求。根據工程地質資料,結合樁斷面尺寸、形狀,合理選擇沉樁設備和沉樁順序。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樁頂擊碎和樁身斷裂。

(4)遇硬夾層時,可采用鉆孔法鉆透硬夾層,把樁插進孔內,以達到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