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水利工程驗收范圍和分類
范圍:小型水庫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4級、5級堤防工程。
分類: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政府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
二、驗收依據(jù)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jù)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經(jīng)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設計變更文件,施工圖紙及技術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驗收
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完工并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之后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jiān)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涉及主體工程的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為單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質量經(jīng)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jiān)理機構批準的處理意見,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驗收合格,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并有處理意見,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法人驗收應成立驗收工作組。工作組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jiān)理、施工、主要設備制造(供應)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對于分部工程驗收,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可派員列席涉及關鍵部位的驗收會議。對于單位工程驗收,運行管理單位應參加驗收會議,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法人驗收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1. 聽取有關參建單位的工程建設情況匯報;
2. 現(xiàn)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 對于分部工程驗收,檢查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及相關檔案資料;對于單位工程驗收,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文件及相關檔案資料;
4.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
5. 對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 討論并通過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應在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在收到核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備并反饋項目法人。未經(jīng)核備的,不得組織下一階段驗收。
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fā)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法人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對法人驗收工作情況組織檢查,當發(fā)現(xiàn)驗收工作中存在問題時,應及時要求項目法人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
四、政府驗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項目由省水利廳組織驗收。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況邀請同級發(fā)展改革、財政部門共同主持竣工驗收或參加驗收會議。
竣工驗收應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經(jīng)過一個汛期運行考驗后的6個月內進行。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主體工程完工后,水庫蓄水運用前,應進行蓄水驗收,通過驗收后方可投入蓄水運用。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蓄水驗收條件及程序按照《關于加強中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78號)執(zhí)行。
根據(jù)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專項驗收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工程已按批準設計的內容建設完成,能夠正常投入運行;
2. 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經(jīng)有審批權的單位批準,一般設計變更已履行有關程序,并出具了相應文件;
3. 單位工程驗收已完成,歷次驗收發(fā)現(xiàn)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遺留問題已明確處理方案;
4. 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5. 工程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報告已提交,經(jīng)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6.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已明確,運行管理措施、管護經(jīng)費渠道已落實;
7. 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
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jīng)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審查后轉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jù)竣工驗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對抽樣檢測中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影響工程安全運行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完成,設計變更是否履行有關程序;
2. 檢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
3. 檢查歷次驗收遺留問題和工程初期運行發(fā)現(xiàn)問題處理情況,檢查工程尾工安排情況;
4. 鑒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5. 檢查工程檔案管理情況;
6. 檢查工程管理機構、人員、經(jīng)費、管理制度等運行管理條件的落實情況;
7. 研究驗收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竣工驗收會議程序主要包括現(xiàn)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查閱相關資料、聽取有關單位工作報告、討論并通過驗收鑒定書等。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竣工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質量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以及相關專業(yè)專家組成。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jiān)理、施工和主要設備制造(供應)等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驗收會議,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代表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的專家應來自非工程參建單位,具有相應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從業(yè)資格,人員構成應基本涵蓋工程建設涉及的主要專業(yè)。驗收專家應通過檢查工程現(xiàn)場、查閱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質量檢驗評定資料等方式,重點對工程建設內容、質量和安全等進行評價,對驗收中的技術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作出相關驗收結論并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竣工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發(fā)送有關單位。對于市(地)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竣工驗收的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應加強督促檢查。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及時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fā)后60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完成工程移交手續(xù)。
五、其他
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手續(xù)可在小型水利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對提交的驗收資料負責,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對所提出的驗收結論負責。
小型水利工程項目驗收、質量抽樣檢測所需費用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
針對歷史原因導致驗收資料不齊,但實際已安全運行多年的項目,可通過組織質量安全鑒定且鑒定質量合格,經(jīng)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補充相關資料后,可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xù)實施的項目,可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guī)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號)有關規(guī)定,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