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的法律責任的內容有哪些?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fā)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應當簡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標項目已經由其中標,并確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即可。

中標通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中標工程名稱、中標價格、工程范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

一、中標通知書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有人據(jù)此認為,中標通知書的發(fā)出即產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招投標的雙方自然應當嚴格履行。如果一方悔標,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需要全面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此筆者不能贊同。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投標方式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方式,自然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的特殊規(guī)定,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一)定金處罰。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合同主體按約定預先給付一定數(shù)額金錢給對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將來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將來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為五類:1、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將來簽訂正式合同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將來如果拒簽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絕簽訂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有定金交付,合同才能成立。3、證約定金。是指把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依據(jù),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將定金作為違約的處罰手段來加以運用。5、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解除合同的代價,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來行使合同解除權,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雖然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對招標人悔標規(guī)定適用“定金罰則”,但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公平”原則,招標人悔標應當向投標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因此可以認為,《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就是“解約定金”。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在首先適用“定金罰則”以后仍未能彌補守約方損失時,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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