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招投標法?

一、什么是工程項目招投標法?

工程項目招投標法是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 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相關閱讀:工程建設招投標法)

二、工程項目招投標法的規(guī)范招標流程?

準備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發(fā)布招標文件、現(xiàn)場踏勘、招標答疑、投標、開標和評標。

三、工程項目招投標法招標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guī)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媒介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fā)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fā)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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