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是指為規(guī)范建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建筑工程招投標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標流程和網上招投標的過程,維護建筑單位投標人和工程招標人的各項利益。
一、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細則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七部委【2003】30號令
注:本辦法已全部按國家發(fā)改委等九部委第23號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總則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 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 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建筑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建筑施工企業(yè)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34號)和各地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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