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一、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二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 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yè)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chuàng)新;
5、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jiān)理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yè)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jiān)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jiān)理人員情況;
3、監(jiān)理規(guī)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準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準、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yè)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后服務;
5、投標人的業(yè)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 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 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采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于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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