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價中標容易導致采供矛盾。因為最低投標價中標,能定量的只有投標報價是否最低。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狀況下,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求最低報價為成交供應商的唯一依據。供應商為了謀取項目中標,只能將投標報價壓到最低極限。一旦中標,為了完成中標項目,而又要不虧本,供應商就只好在產品質量和服務上打主意了。供應商在想打采購人的主意,而采購人也在提防著供應商,這就埋下了采供雙方發(fā)生矛盾的種子。有了矛盾的種子,就可能隨時發(fā)生矛盾,導致采供雙方的不愉快合作。

  最低價中標向供應商發(fā)出了錯誤的信號。在政府集中采購中,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標價中標,這樣一來,就使供應商以為政府集中采購只注重價格,而不注重質量。因為能來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投標的產品不可能是不滿足采購需求的,而絕對是完全滿足采購人的采購需求的,那確定誰中標,就只剩下“質量、服務和價格”了。目前,“服務”和“質量”難以定性定量,能現場定性定量的就只有價格了。哪個投標報價最低,哪個就中標了。

  最低價中標向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暗示要采用定品牌招標,或邀請相等等級的供應商來參加集中采購。因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都明文規(guī)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原則是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就目前來看,世界上還沒有絕對相等的質量和服務。同行業(yè)不同等級的服務和質量不一定相等;同產品同型號,不同的廠家生產的,也不一定服務和質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號,主廠和分廠生產的,也不一定就服務和質量相等;同品牌同型號同配置、同一廠家生產而價格不一樣,服務也不一定相等。所以說要服務和質量大致相等,就只能定品牌、定生產廠家采購,定供應商采購了。

  最低價中標容易激化采購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在當今社會,各種關系錯綜復雜,相互交織。本來各單位自己出錢進行自己需要的采購,你集中采購機構硬要拿到手中進行操作,采購單位就有意見,只是于法無奈而已。 “我想出錢要好的,你硬要我要價低質量差點的,用不了三天就壞了,我是要找你的。”政府采購市場是企業(yè)的一個很大的依托點,是展示企業(yè)形象的豪華舞臺,贏得社會信任和關注的窗口。“我來投標是想好好展示一下子我們企業(yè)的,你硬要最低價才能中標,我們也沒有辦法,那質量和服務,我們也只能是盡量了,但保證在保質期內沒有問題。”紀檢監(jiān)察和政府采購辦說“我們只管你們集中采購機構在實施具體采購中的程序和過程、結果是否合法、合規(guī),其他的事我們不好說。”這樣,一推讓,二埋怨,一個集中采購機構就到了浪尖上了,無法躲閃,成了矛盾的焦點,眾矢所的。

  最低價中標容易因價格而排斥民族工業(yè)!墩少彿ā访魑囊(guī)定要保護民族工業(yè),采購國內產品,這是對的,但又強調低價中標,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就很難把握了。因為國內企業(yè)目前在研發(fā)自主知識產品時,必然要花費很大的資本和精力,這樣,短期成本就大,價格自然比進口的國外同類產品的價格要略高一些,打價格戰(zhàn)處于劣勢。一味地強調低價中標,那么國內產品只有排斥在外了。

  最低價中標容易導致政府采購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頒布《政府采購法》,成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初衷是規(guī)范政府集中采購行為,控制高價中標的現象。《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五種采購方式,除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投標”外,現在在基層大量采用的是“詢價”、“競爭性談判”,而這兩種采購方式都規(guī)定“最低價中標”。低價中標雖然控制了一些高價中標的現象,但也讓采購各方產生了忽視價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識,甚至于引導政府集中采購走向另一個極端,背離頒布《政府采購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初衷,影響政府集中采購的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