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在投標時采用不均衡報價是一種投標技巧,是投標允許的。但是,不能過分,因為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會采取措施抑制投標人的不均衡報價。
投標人不均衡報價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實施前期項目的單價適當報高一些,如基礎石方開挖綜合單價(包括間接費、風險和利潤)為30元/立米,報價時報35元/立米。合同實施后期項目單價適當報少一些,如混凝土項目,而投標總價不變。多報的5元錢的累計額,作為承包人的流動資金。從而避免向銀行貸款,節(jié)省了應交的利息;這種報價技巧對招標人是不利的,等于招標人提前向銀行貸款,承包人省的利息,要由招標人交納。因此招標人在評標時把此增加的費用加到投標人的報價上去,作為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計算因素要在招標文件載明)。如果投標人不均衡報價過分,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就高,因此很可能影響中標。
2、工程量清單中某項目的工程數(shù)量不準確時,投標人可利用此缺陷,進行不均衡報價。如果此項目工程數(shù)量明顯偏低時,此項目單價適當報高一些。這樣在合同執(zhí)行時工程量增加后,承包人可獲得額外收入;如果項目工程數(shù)量明顯偏高時,此項目單價適當報少一些?墒雇稑丝們r降低,增加中標的機會。由此減少的報價,加到其他項目中去,而不會造成損失;招標人抑制這種不均衡報價的最好措施,是在工程量清單中的所有工程數(shù)量要核定準確。
3、工程量清單中項目劃分不細而形成的不均衡報價。例如某一土方填筑項目有兩個土料場,一個料場運距近和高程低,一個料場運距遠和高程高。如果在工程量清單中不分料場只列一項土方填筑時,投標人只能報一個平均價。當合同前期先用運距近和低料場時,合同執(zhí)行前期就會從發(fā)包人處多結算工程價款。當然后期會少支付工程價款。這也對投標人有利;因此有經(jīng)驗的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把此項目,按不同取料場分成兩項目,讓投標人分別報價,依此抑制不均衡報價。
以上投標人不均衡報價技巧,只能在遵守《招標投標法》的前提下使用,該法規(guī)定不能改變投標人的投標方案和投標報價,也就是說,投標人報價高的不能減,報少的不能加,漏項的費用也不補。合同執(zhí)行期完全按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結算。如果招標人違反這條規(guī)定,在授標前通過“競爭性談判”要求改變投標方案和投標報價,這種方法就不適用了。

不均衡報價的應對 引用:

不均衡報價是投標企業(yè)在投標時經(jīng)常采用的一種投標策略,而對于業(yè)主來講,那是導致低中標、高結算的一種災難。筆者就曾經(jīng)見到過600萬的中標項目,由于工程量清單中土石方量嚴重失實,投標企業(yè)單價高(但在總價中并不明顯),從而造成光土石方就結算到300萬的工程。
  
  對于投標企業(yè)來說不均衡報價可以利用清單報價的量價分離原則,為自己獲得更大利潤。不均衡報價在投標中一般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情況:
  
  1、設計圖紙不明確或有明顯錯誤的,估計今后會修正的項目,其單價則會高些,以利變更估價時采用。如:臨時工程、土石方工程等;蚬こ虄热菡f明不清楚,價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賠時提高價格。
  
  2、預測到以后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其單價則會高些,反之,其單價則會低些。
  
  3、對難于計算準確工程量的項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單價可報得高些。雖然總報價影響不大,但一旦實際發(fā)生工程量比投標時工程量大,企業(yè)就可獲得較大的利潤。
  
  4、業(yè)主提供暫定價格的項目。如便道(橋)及明確分包的項目。
  
  5、對先期施工可以早收錢款的項目,其單價會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資金周轉。如:開辦費、土方、基礎等;相反對后期施工的項目,其單價會定得低一些。如:粉刷、油漆、電氣等。
  
  6、計日工和零星施工機械臺班小時單價,可稍高于工程單價中的相應單價。因為這些單價不包括在投標價格中,發(fā)生時按實計算,結算時可多獲收入。
  
  7、無工程量而只報單價的項目。如:工程中挖濕土或巖石以及便道(橋)等備用單價。單價宜高些。這樣,既不影響投標總價,以后發(fā)生此種施工項目時也可多獲收入。
  
  8、尋找工程項目劃分的缺陷,如部分使用現(xiàn)場攪拌砼部分使用商品砼的工程項目,只報一個平均價,施工時減少商品砼用量。
  
  還有第9種情況最近也經(jīng)常會碰到,即:單價與合價不符。出現(xiàn)這種情況有可能由于計算錯誤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標人故意所為,即通過低總價來尋求中標,然后通過高單價來尋求變更工程量,從而達到結算高價的目的。雖然在文件中有單價修訂總價的規(guī)定,但在實際操作中評標委員會有可能在那樣短的時間內忽視了核對,即使審核時發(fā)現(xiàn)單價與總價不符,由于修改總價將影響中標結果,那么是否需要在公示前通知所有投標人,而在宣布中標人后簽訂合同時修改總價是否可行?如不修改總價,又將如何進行處理?
  
  現(xiàn)在由于招標投標活動的日益成熟,投標人的不均衡報價名堂越來越多,招標人也慢慢掌握了一些防范的方法。如有些招標文件已經(jīng)明確了不均衡報價的處理方法,但處理方法往往不盡人意,甚至于直接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比如規(guī)定的招標人可以或有權削減多少,或任意選定選比不均衡項目,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等。
  
  算術性錯誤的修正
  
  無論是工程類、貨物類還是服務類招標,一般招標文件中的評標部分都會寫明評標委員會對算術性錯誤修正的原則:
  
  1 如果數(shù)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應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2 當單價與數(shù)量的乘積與總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修正總價,除非評標委員會或招標人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錯誤,此時應以標出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上述修正錯誤的原則及方法調整或修正投標文件的投標報價,投標人同意后,調整后的投標報價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報價,則其投標將被拒絕。”
  
  這段規(guī)定看起來沒有什么問題,但也與“……報價低者優(yōu)先”一樣,是評標標準的一處硬傷。
  
  出現(xiàn)單價與合價不符的情況有可能由于計算錯誤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標人故意所為。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討論:
  
  1、由于開標時報價都是公開的,對于商務部分的報價分,所有投標人都可以計算出來,是否需要將其修正通知所有投標人?
  
  2、公示示公示修正后的還是修正前的?
  
  3、簽訂合同時是否修改總價?如不修改總價,又將如何進行處理?
  
  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報價的原則是量價分離,調量不調價。如果出現(xiàn)單價與合價不符而評標委員會在那樣短的時間里沒有核出,招標人就只能認可了。核出了調整了,其他投標人當時不知道,但過后會知道,讓其中標后會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爭議發(fā)生還怎么解釋公平、公正?
  
  所以以單價修正總價也不是萬全之策。在競爭性談判時往往采用報個最低價后單價也下浮,在澄清時讓其認可了單價下浮后,這個問題反而迎刃而解了。那么招標時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