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規(guī)》10.2節(jié)中明確規(guī)定了兩種帶轉換層結構:底部帶托墻轉換層的剪力墻結構(即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以及底部帶托柱轉換層的筒體結構。這兩種帶轉換層結構的設計有其相同之處,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高規(guī)10.2節(jié)對著兩種帶轉換層結構的設計要求作出了規(guī)定,一部分是兩種結構同時適用的,另一部分是僅針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設計規(guī)定。

為適應不同類型轉換層結構設計的需要,PKPM在“結構體系”項新增了“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通過“轉換層所在層號”和“結構體系”兩項參數(shù)來區(qū)分不同類型的帶轉換層結構。

只要設計人填寫了“轉換層所在層號”,程序即判斷該結構為帶轉換層結構,自動執(zhí)行高規(guī)10.2節(jié)針對兩種結構的通用設計規(guī)定,如:根據(jù)10.2.2條判斷底部加強區(qū)高度、根據(jù)10.2.3條輸出剛度比等。

如果用戶同時選擇了“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程序在上述基礎上還將自動執(zhí)行高規(guī)10.2節(jié)專門針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設計規(guī)定,包括:根據(jù)10.2.6條高位轉換時框支柱和剪力墻底部加強部分抗震等級自動提高一級;根據(jù)10.2.16條輸出框支框架的地震傾覆力矩;根據(jù)10.2.17條對框支柱的地震內(nèi)力進行調整;10.2.18條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組合內(nèi)力進行放大;10.2.19條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分布鋼筋的最小配筋率等。

如果用戶填寫了“轉換層所在層號”,但選擇了其他結構類型,程序將不執(zhí)行上述僅針對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的設計規(guī)定。

對于水平轉換構件和轉換柱的設計要求,用戶還需在“特殊構件補充定義”中對構件屬性進行指定,程序將自動執(zhí)行相應的調整,如10.2.4條水平轉換構件的地震內(nèi)力放大,10.2.7和10.2.10關于轉換梁、柱的設計要求等。

對于僅有個別結構構件進行轉換的結構,如剪力墻結構或框架-剪力墻結構中存在的個別墻或柱在底部進行轉換的結構,可參照水平轉換構件和轉換柱的設計要求進行構件設計,此時只需對這部分構件指定其特殊構件屬性即可,不再填寫“轉換層所在層號”,程序將僅執(zhí)行對于轉換構件的設計規(guī)定。

注意:

1、“轉換層所在層號”應按PKPM樓層組裝中的自然層號填寫,如:地下室3層,轉換層位于地上2層時,轉換層所在層號應填5。程序不能自動識別轉換層,需要人工指定。

2、對于高位轉換的判斷,轉換層位置以嵌固端起算,即以(轉換層所在層號-嵌固端所在層號+1)進行判斷,是否為3層或3層以上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