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工程砌筑砂漿是什么?

砌筑砂漿
4.0.1  水泥進場使用前,應分批對其強度、安定性進行復驗。檢驗批應以同一生產(chǎn)廠家、同一編號為一批。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zhì)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jié)果使用。

    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漿用砂不得含有有害雜物。砂漿用砂的含泥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對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5%;

    2.  對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應超過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細砂,應經(jīng)試配能滿足砌筑砂漿技術(shù)條件要求。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漿時,不得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漿中。

4.0.5  拌制砂漿用水、水質(zhì)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混凝土拌合用水標準》JGJ63的規(guī)定。

4.0.6  砌筑砂漿應通過試配確定配合比。當砌筑砂漿的組成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應重新確定。

4.0.7  施工中當采用水泥或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

4.0.8  凡在砂漿中摻入有機塑化劑、早強劑、緩凝劑、防凍劑等,應經(jīng)檢驗和試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機塑化劑應有砌體強度的型式檢驗報告。

4.0.9  砂漿現(xiàn)場拌制時,各組分材料應采用重計量。

4.0.10  砌筑砂漿應采用機械攪拌,自投料完算起,攪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少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少于3min;

    3.  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min。

4.0.11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應分別在3h和4h內(nèi)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時,應分別在拌成后2h和3h內(nèi)使用完畢。

    注: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延長。

4.0.12  砌筑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shè)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shè)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注:①砌筑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于3組。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于或等于設(shè)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②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yǎng)護,齡期為28d的試塊抗壓試驗結(jié)果為準。

    抽檢數(shù)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強度等級的砌筑砂漿,每臺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取樣制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制作一組試塊),最后檢查試塊強度試驗報告單。

4.0.13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采用現(xiàn)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并判定其強度:

    1.  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shù)量不足;

    2.  對砂漿試塊的試驗結(jié)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3.  砂漿試塊的試驗結(jié)果,不能滿足設(shè)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