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項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而且是由發(fā)包方進行辦理,分包人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老項目在營改增后新簽訂的分包合同屬于老項目,按營改增相關文件的老項目規(guī)定交納增值稅。
一、分包合同的類型選擇
案例: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總承包合同是老項目,選擇了簡易計稅,按3%算稅。工期問題,為了加速工程完工,2016年5月1號之后,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哪些?
1、專業(yè)分包合同;2、勞務分包合同;3、清包工分包合同。那么,三者有何區(qū)別呢?
按照《建筑法》規(guī)定,總包跟專業(yè)分包人,可以針對工程項目中的勞務進行分包給勞務公司,叫勞務分包。
第一,專業(yè)分包,講的是分包人包工包料,才叫專業(yè)分包;
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輔料又包勞務;
第三,勞務分包合同,純粹是勞務,沒有輔料也沒有主材。
這三種分包的界定,5月1號以后,
第一,專業(yè)分包合同一定是包工包料的,新項目選擇11%的一般計稅方法;
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營改增以后,按稅法規(guī)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按照3%,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11%,但實踐當中,2016年5月1日之后,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一定是選擇簡易的。
法律上,沒有清包工合同的說法。民法當中,分包只有兩種,專業(yè)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稅法中出現(xiàn)了清包工的概念,所以簽訂分包合同,要么叫勞務分包合同,要么叫專業(yè)分包合同。
專業(yè)分包合同里面一定有個條款叫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條款:總包提供設備、材料(有清單),就是清包工合同,按照3%上稅開票給總包;如果合同里面寫了材料由分包人提供和自行采購,就是專業(yè)分包合同,分包人按11%給總包開票。
因此簽合同的時候,如何界定清包工合同和專業(yè)分包合同?需要看材料和設備提供條款的約定。
特殊情況:很多總包、分包的施工企業(yè),明明是老項目,已經(jīng)施工但是還沒有完工,趕工期了,總包一定是簡易計稅的,分包合同可能是營改增之后簽的,(1)只要分包人是清包工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那么分包人選擇簡易;(2)專業(yè)分包人包工包料,總包是老項目選擇簡易,如果分包人選一般按照11%,總包在支付工程款的時候,給的工程款是3個點的,開11個點的票,就要承擔8個點的稅。
所以在2016年營改增后簽訂的分包合同,肯定是選擇清包工(簡易)最合適。沒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包人按照建筑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日期是2016年5月1號以后的,新項目。業(yè)主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人是包工包料的,總包和分包簽訂的專業(yè)分包合同,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人做的項目其實也是屬于老項目的一部分。
去年國家建設部出了一個工程造價文件的規(guī)定,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經(jīng)發(fā)出招標通知書,5月1號之前中標,簽訂合同,無論動工沒動工,都要按營業(yè)稅體制下的計價體系來計價。如果是2016年5月1號之前中標,但是合同是2016年5月1號之后簽的,可以按照增值稅計價體系來重新計價,營改增的工程造價是按照裸價(稅前工程造價)+裸價*11%,就是工程造價。
上面最開始的那個案例,總包跟業(yè)主是2016年5月1號之前簽的,總包是老項目,總承包合同是按照營業(yè)稅體制下的計價體系來做工程造價的,總包在2016年5月1號之后簽的專業(yè)分包合同,工程造價不變,是屬于總造價的一部分,所以都屬于營業(yè)稅體制下的計稅體系,分包人是專業(yè)分包人的情況下,雖然從新老項目的判定標準來看是屬于新項目,但是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人也應該選擇簡易計稅。
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二、各地稅務局發(fā)文規(guī)定
有一些地方國稅局明確發(fā)文規(guī)定: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中第31條:“關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規(guī)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務新老項目的劃分,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應視為老項目。”
2、北京市國稅局建筑業(yè)26個熱點問題
(1)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
特殊情況下:分包人在2016年4月30號之前早就動工了,合同是后補的,可以選擇簡易。
3、《天津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第二期)第三條
問: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 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yè)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guī)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4、湖北省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一)第17
問: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財稅(2016)36 號文規(guī)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yè)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guī)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5、山東省國稅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規(guī)定
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6、四川省國稅局納稅人咨詢的營改增十個熱點問題第4
問:建筑總包方將部分項目分給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建筑安裝行業(yè)“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
答:一般納稅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項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條件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自主決定)
7、上海市國稅局營改增試點工作專題問答(二)第2
問:營改增后,如果上包對業(yè)主還采用老項目簡易征收方式作業(yè),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簽約及開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項目方式進行預繳開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 那還存在上包先去預繳后,再拿抵扣單給下包去抵扣的問題嗎?
答:上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包可根據(jù)規(guī)定自行選擇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上下雙方可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目前對于這一塊,國家稅務總局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取決于地方執(zhí)法時與當?shù)囟悇站纸涣鳌?/div>
但云南沒有,云南要選擇一般計稅。專業(yè)分包人不是包工包料,2016年5月1號之后開工,專業(yè)分包人買材料可以抵扣,但是分包人買多少材料呢?分包額有多大呢?很難去衡量。做專業(yè)分包,雖然可以抵扣,但是沒有多少材料可以買。例如爆破工程,總包讓分包爆破,礦山用雷管炸彈之類的,需要分包有相應資格去購買。
若是包工包料,專業(yè)分包,稅務就很重,所以要選擇簡易,以總包為標準。
分析結論:
總包適用老項目簡易計稅政策,分包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情況下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三、工程造價體系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基于此分析,總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到底如何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總分包之間一定進行商議考慮各自的稅收成本,選擇對雙方都能節(jié)省稅收成本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選擇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最有根據(jù)的還是工程造價體系。因為分包人跟總包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重新按照增值稅的計價體系去加錢,所以應當要選擇簡易。這個問題需要跟稅務局去溝通交流,就按工程計價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