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建設工程結算工程量糾紛處理遵從法院最終確定的處理意見,主要從工程質量合格及當事人真實合意為平衡出發(fā),形成從約原則、程序原則和證據原則。

 1 從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內容、方式結算工程價款。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369號文第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fā)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據此,建設工程結算工程量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一個思路,即合同價款結算涉及的結算工程量的確定糾紛應遵從合同約定執(zhí)行,按照約定有效結算工程量。

 2 程序原則

在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合同示范文本及計價規(guī)范中,規(guī)定結算工程量確定的程序,為發(fā)承包雙方解決工程量糾紛提供程序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變更時限、工程計量時限、簽證時限、發(fā)承包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所規(guī)定,才能保證結算工程量確定的準確合理。

由此,適時、按程序履行是發(fā)承包雙方在重新計量過程中對工程量確認的前提條件。

3 證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中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由此可鑒,承包商能夠提供簽證及其他證據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產生的工程量應予以計算。

 綜上所述

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對工程項目結算工程量的確定原則可歸結為三大原則,即從約原則、程序原則、證據原則,主要集中在合同約定的明確性、程序的規(guī)范性和證據的效力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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