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算審計的風險與防范要點有哪些?

 

  一、 工程結算審計中的風險及其成因 
  工程結算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 審計控制風險和審計檢查風險三部分構成, 而且各有其特點和成因。 
  1.固有風險。即審計項目自身固有的, 獨立地存在于審計過程以外的, 與內審人員無關的風險, 如因工程的結構與設計、 施工技術與時間、 預決算的準確性等, 給工程造價帶來影響的可能性。這種風險的大小, 憑內審人員的審核是無法控制的。它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 一是建設、 施工單位所處的客觀條件; 二是被審計單位工程造價預算編制人員出現差錯的程度。例如, 工程結構的繁簡決定用料的多少和施工的期限, 進而影響工程的造價; 概預算編制人員的業(yè)務水平和工作態(tài)度同樣影響著工程造價等。 
  2.審計控制風險。即被審計項目所涉及的建設、 施工、 采購、 監(jiān)理等單位, 對工程實施內部控制寬嚴程度而對工程造價的高低所產生影響的可能性。 
  這種風險與內審人員的工作也無直接的關系, 但對審計的結果卻有著直接的影響。它主要取決于上述單位即部門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有無健全的內部控制、 監(jiān)督制度及執(zhí)行情況。如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是否派專業(yè)技術人員對工程項目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監(jiān)理人員是否嚴格落實監(jiān)理責任, 采購部門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和采購價格的確定方法等。項目單位即部門內部控制越嚴格, 審計控制風險就越小, 反之則越大。 
  3.審計檢查風險。即內審人員在對工程進行實質性測試中, 因自身因素影響工程造價的可能性。這種風險與內審人員、 審計工作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它主要取決于內審人員的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水平、 審計重點的確定、 審計方法和技術手段的運用、 審計成本的投入等因素。 
  二、 工程結算審計風險的防范 
  1.分清工程屬性, 確定審計方向, 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由于工程業(yè)務的廣泛性, 從土建、 裝潢、暖通、 水電, 到市政、 修繕、 園林等一應俱全, 且各專業(yè)間的交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接到審計項目時, 內審人員應首先確定項目的類型和所屬工程范圍, 然后再套用相應的定額和取費標準 (同時應審查施工單位的資質, 是否具有相應的取費證書等) 加以審核, 避免所套用的定額及相應的取費標準與項目工程 “風馬牛不相及” 所帶來的審計風險。如對某實驗樓二次裝修工程審計時,對裝潢部分審計時應以裝潢定額為主套用定額,取費按相應的標準執(zhí)行。而在舊基層上修鑿、拆除、清理等工作,應套用房修定額及其取費標準。審計中如若按一種定額和取費標準加以套用,就會增加審計的風險。 
  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范審計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制度保證。審計風險就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審計項目本身技術復雜的因素, 又有涉審組織和人員的利益關系與沖突對審計行為的影響,同時也有審計人員判斷能力的限制, 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就是審計組織本身必須有健全、 完善的控制制度和審計工作規(guī)范, 為此, 國家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審計工作準則, 審計部門在貫徹執(zhí)行國家審計準則的同時, 必須在其內部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要制定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 嚴格審計道德標準、 審計工作規(guī)范和業(yè)務質量標準, 以規(guī)范審計行為, 為防范風險提供制度保證。在審核過程中實行分級審核制度, 主審、 初審、 復審相互制約, 及時發(fā)現和糾正錯誤, 杜絕風險的形成。 
  2.提高內審人員的判斷和分析能力, 是防范審計風險的主要途徑。工程結算審計大多是事后審計, 它依賴于建設單位及部門所提供的原始資料, 包括圖紙、 變更、 簽證, 隱蔽工程驗收等現場等一手資料。這些資料的真實、 完整、 合法是否直接影響到審計結果的準確性。許多造價審計風險就是由審計資料的不實、 不真、 不準造成的。為此, 內審人員要把對資料真實性、 合法性的審核作為核心問題來對待,不斷總結經驗, 提高判斷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在審計過程中, 應首先審查工程資料的真實性, 對所有隱蔽簽證資料進行對比, 并加以分析。 
  3.提高審計技術運用水平, 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技術保證。目前, 許多項目都運用計算機進行預算的編制、 數據的管理與計算等, 而我們的審計仍然處于手記筆抄的落后階段。審計技術相對落后, 加上受到審計成本 (包括投入的審計力量、 時間、 費用等)的制約, 手工操作存在著檢查的內容不全面、 檢查不徹底、 計算結果不精確、 信息提供不及時等缺陷, 這些隨時隱藏著審計風險。因此, 防范審計風險必須把提高審計技術水平擺上應有的位置。 
   4. 加強協(xié)調、 分散風險是防范風險的又一途徑。如對在審計過程中碰到的一些辣手問題可會同建設主管單位和部門、 施工單位進行三方會審, 并作出會審紀要, 由三方代表簽字認可, 內審人員按會議紀要執(zhí)行。如久拖未結、 基礎加深而隱蔽資料不全或相矛盾時可采用此方法, 這樣可以在出現糾紛時轉嫁或分散部分風險, 減輕內審部門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