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根據(jù)基礎和土質以及現(xiàn)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下挖。

  3.3.1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開挖各種槽坑;

  3.3.2.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3.2.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guī)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m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3.3.2.4開挖大面積淺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nèi)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jù)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3.5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wěn)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wěn)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提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jù)當?shù)貧夂驐l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后,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用防凍措施,以防產(chǎn)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主控項目:

  1、 標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標高,用水準儀測量。檢查測量記錄。

  2、 長度、寬度。是指基底的寬度、長度。用經(jīng)緯儀、拉線尺量檢查等,檢查測量記錄。

  3、 邊坡。符合設計要求。按6.2.3條觀察檢查或用坡度尺檢查。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項目:

  1、 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開塞尺檢查。

  2、 基底土性。符合設計要求。觀察檢查或土樣分析,通常請勘察、設計單位來驗槽,形成驗槽記錄。

  土方開挖前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tǒng),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施工過程中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tǒng),并隨時觀測周圍的環(huán)境變化。

  施工完成后,進行驗槽。形成施工記錄及檢驗報告,檢查施工記錄及驗槽報告。

  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項  序  項 目  允許偏差或允許值(mm)  檢驗方法 
柱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場地平整  管溝  地(路)
面基層 
人工  機械 




目 
1  標高  一50  ±30  +50  —50  一50  水準儀 

2 
長度、寬度
(由設計中心)
線向兩邊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
0 
-  經(jīng)緯儀、鋼尺量 
3  邊坡  設計要求  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 



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開塞尺檢查 
2  基底土性  設計要求  觀察檢查或土樣分析 

  5、成品保護

  5.1對定位標準樁、軸線引樁、標準水準點、龍門板等,挖運土時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龍門板上休息。并應經(jīng)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定位標準標語和標準水準點,也應定期復測檢查是否正確。

  5.2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已有建筑物或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發(fā)生下沉或變形。必要時,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xié)商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5.3施工中如發(fā)現(xiàn)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shù)赜嘘P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xù)施工。如發(fā)現(xiàn)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在敷設地上或地下管道、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管線。

  6、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6.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自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軟土地區(qū)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jù)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7、質量記錄

  7.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7.2工程定位測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