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其應當在招標人的委托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因此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中關于招標人的相關規(guī)定。但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規(guī)定。
1)《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墩袠送稑朔ā返50條規(guī)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資料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中即規(guī)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又規(guī)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依據這一條款的規(guī)定,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xiàn)為賠償責任和中標無效。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方式有: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及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對于罰款額度,根據違法行為的輕度及所造成的后果,處以不同罰款額,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標投標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作出相關規(guī)定外,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中,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guī)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等,對于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guī)定。
評標委員會的法律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既不是行政領導機構,也不是業(yè)務主管部門,而是依法獨立行使評標職能的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務,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義務及職業(yè)道德,否則其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法》第56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標投標法》第56條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作出規(guī)定外,其他一些部門規(guī)章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guī)定》等,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行政法律責任也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3)評標委員會成員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方式有:
、倬;
、谌∠袚u標委員會的資格;
、塾羞`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芰P款,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處以不同的罰款額度等。
4)評標委員會成員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評標委員會違反《招標投標法》第56條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受賄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等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在招標、評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第63條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過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器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