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中標條件有兩種:(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實際上是規(guī)定了兩種評標辦法,即綜合評價法可以在不太復雜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得到普通應用,其原因除這類工程項目價格以外的因素易于進行比較,以價格作為唯一的評標因素簡單易行外,還因為它符合國際慣例和市場競爭規(guī)律。然而采用低價評價法招投標并不是說投標報價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經得起評審,不得低于成本價方能中標。我們把這種招投標法稱為“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
  有些地方推行“最低價中標法”,忽視了“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或未經詳細評審無法確定是否低于成本價,施工企業(yè)為了中標,把投標報價壓的過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過20%,不計成本惡性競爭,引起當?shù)厝舜蟠韽娏液粲醪⒘袛?shù)其存在六大危害:1、低于成本價中標,導致偷工減料,影響工程質量;2、由于工程施工無利可圖,大幅削減技術裝備,致使企業(yè)缺乏發(fā)展后勁,現(xiàn)場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案例生產隱患;3、在勞力使用上,以“廉”取人,大工不用用小工,技術工不用用非技術工,影響施工隊伍素質,難保工程質量;4、為保不虧,工程結算時巧立名目、高估冒算,甚至拉攏腐蝕、滋生腐敗現(xiàn)象;5、施工資金不足,半途而廢,棄樓而去,造成尾巴工程;6、拖欠工人工資,拖欠材料款,造成經濟矛盾,糾紛不斷,影響社會穩(wěn)定。
  因此我們要正確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規(guī)范建筑市場經濟秩序。
  一、正確理解“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區(qū)別“最低價中標法”
  常常有人將“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與“最低價中標法”混為一談,其實“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與“最低價中標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強調經過評審的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排除了低于成本價的投標價,而“最低價中標法”則是一味強調低價中標,忽視了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評審,誰的投標價最低誰就能中標,甚至以低于成本價中標,給工程建設與管理留下極大隱患,是不符合招投標法的。
  二、“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評標關鍵是詳細評審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可投標價最低的開始,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報價比正常標底價低得太多超過10%,或比所有投標報價的平均值低5%以上,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人個別成本的,應當對該投標報價進行重點評審,看看其優(yōu)惠條件或成本節(jié)約措施是否合理:1、有沒有改變工程正式預算所列套用定額子目及工程量;2、所報讓利中有無重大漏項或計算錯誤的;3、讓利是否存在不合理情況,如讓利勞動保險費、讓利各種政策性規(guī)費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稅金等;4、有無詳細列出成本節(jié)約措施、優(yōu)惠條件、內容和理由,或者內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說服力等等。這些可作為判斷投標報價低于個別成本的依據。
  三、營造“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的配套環(huán)境,提高評標專家界定成本價的業(yè)務能力
  建筑業(yè)是個高風險行業(yè),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利潤微薄,會降低投標抵抗風險的能力,為了規(guī)避低價中標產生的風險,第一應該建立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完善風險轉移體系;第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大型企業(yè)和轉制企業(yè)遺留的勞保負擔過重問題,創(chuàng)造輕松的競爭環(huán)境,使他們輕裝上陣,參與競爭;第三培育一支公正廉明、業(yè)務精明的評標專家隊伍,對施工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進行嚴格評審,保證中標價不得低于其個別成本價,推動“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法”的全面實施,這樣才能使我國工程招標更加符合經濟規(guī)律、適應市場要求,推動我國建筑市場更加健康有序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