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有眾多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將其歸納整理為以下14種情形:

1、法律法規(guī)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物價變化

7、暫估價

8、計日工

9、現場簽證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

12、誤期賠償

13、施工索賠

14、暫列金額

在以上十四種情形中,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物價變化的發(fā)生頻率一直居高不下,也是我們經常出現被忽略卻影響造價金額的問題所在,以下針對相應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應用1:承包人報價浮動率的應用

承包人為取得中標,常會降低其投標綜合單價,一旦發(fā)生工程變更-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項目的、項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等情況時,承包人便會按定額及信息價或市場價重新組價,形成新的綜合單價,把投標報價低的部分“找”回來,那么承包人也會更加傾向于無變更“制造”變更,以獲取更大收益,導致發(fā)包方資金難以管理的問題出現。

案例一

招投標項目工程,承包人中標價1080萬元,發(fā)包人的招標控制價金額為1200萬元,其中屋面卷材防水清單項目發(fā)生變更,且變更后原投標清單無相同、相類似項目,承包方按定額及信息價重新組價后形成的綜合單價為98元/㎡,那么清單項目的結算綜合單價為多少?

觀點:此案例屬于14種情形中的第2種情形“工程變更”,不應直接將98元/㎡作為結算綜合單價,應該用報價浮動率進行調整。招標工程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公式: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解答: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1—1080/1200)×100%=10%

經調整后清單項目的結算綜合單價=98*(1-10%)=88.2元/㎡

案例二

由于甲方協(xié)調不善,在建筑總承包方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完成后,進行安裝大型設備,造成地面與墻面局部損壞,發(fā)包方指派總承包方進行修補。承包方按定額及信息價重新組價后的總費用為8萬元,那么此項費用的結算總價為多少?

觀點:此案例屬于14種情形中的第9種情形“工程簽證”。這里我們常常會習慣于按案例一的方法處理,用總價乘以報價浮動率作為結算總價,我認為,工程簽證作為責任事件所做的簽認證明(引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不應該受報價浮動率的影響,另外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中,承包人報價浮動率體現在工程變更中,而現場簽證中并未提及。

除此之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很多工程技術人員習慣性地將工程變更做成了工程簽證,比如××工程簽證的內容為:建設方委派施工方將挖出的土方運至其開放的另一個項目上,費用由建設方承擔。實質上它是土方運距發(fā)生改變,應屬于工程變更,需要考慮報價浮動率,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被標題所迷惑,需要透過表面看本質。

解答:此部分結算總價為8萬元。

 應用2:材料價差調整的應用

因材料漲跌幅過大,為合理分擔發(fā)承包雙方材料風險,合同中往往有材料調差這一條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提供價格調整的若干種方式,包括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及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當然,作為示范文本,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如何調整仍需依據合同。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已做如下規(guī)定: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fā)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發(fā)、承包雙方發(fā)生爭議時,按下列規(guī)定實施(3.2.3條款):

1.材料、工程設備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的5%,由發(fā)包人承擔;

2.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的10%,由發(fā)包人承擔。

案例三

某招標工程施工合同的材料調差條款簽訂如下:

一、承包人承擔±5%的材料、燃料價格風險;

二、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結算時材料價差基準價

工程結算時,以實際施工時當月的工程造價信息價格為終期價格,以投標人合同價中的材料價格及投標時該月份的工程造價信息價格為調差基準期,計算材料價格差。

2、當材料價格上漲時,比較投標文件中的材料單價和投標時該月份的工程造價信息價格,取高者為找差基礎價。

3、當材料價格下降時,比較投標文件中的材料單價和投標時該月份的工程造價信息價格,取低者為找差基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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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可調整材料價差表(土建專業(yè))

此案例即采用造價信息的方式進行調整材料價差。以螺紋鋼筋為例,材料價格上漲,承包方承擔5%的風險,所以材料調差基價=max{投標文件中材料單價,

投標時該月份信息價}*1.05=max{4450,4850}*1.05=4850*1.05=5092.5元,

可調單價差=施工期間信息價-材料調差基價=5250-5092.5=157.5元,此單價差的計算適用于合同內的材料調整,不應該將合同內和合同外的材料做相同調整。因為合同內的材料價格包含于清單項目綜合單價中,而綜合單價包含了一定的風險,所以當材料價格上漲時,合同內的找差基礎價用投標時信息價*1.05計算是合理的。而合同外本身就是一種承包人不可預料的風險,再將合同外的材料調差基價用投標時信息價放大1.05倍之后,就等于承包方承擔了更多的風險,當材料價格上漲時,承包方每種材料的單價將損失5%的找差基礎價,材料單價越高、數量越多,虧得越多。同理,當材料價格下降時,發(fā)包人也承擔了更多的風險,很顯然這樣的調整方式是不公平的。

以下是改正后的調整材料價差表,兩種方式的調整結果相差甚多。

×××項目可調整材料價差表(土建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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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做法是把合同內和合同外的材料分別調整。仍以螺紋鋼筋為例,合同內調整方式同上,不再贅述,而合同外的材料調差基價=max{投標文件中材料單價,投標時該月份信息價}=max{4450,4850}=4850元,可調單價差=施工期間信息價-材料調差基價=5250-4850=400元。

 

以上三個案例,均是根據自身經歷而設定的相似情形,作為建設方,以上幾點可以作為控制成本的要素、不容馬虎;作為施工方,當結算審減金額較大又找不出原因時,不妨將這幾方面作為突破口,找出癥結所在。我們應認識到有很多習慣操作可能是錯誤的,情況看似相同,本質卻不同。在造價行業(yè)摸爬滾打多年,我們不乏工作經驗,也有許多習慣性操作,但缺少的卻是對細節(jié)的研磨,正所謂細節(jié)決定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