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談項目中供應商提供的資質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嗎?

答:不能。澄清是有范圍的。財政部74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有上述條文中可以確認,只有出現這三種情形才可以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

中標后采購人能不能單方面終止合同?

答:不可以。《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xù)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中型企業(yè)給予價格扣除嗎?

答:中型企業(yè)不享受價格扣除,《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暫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yè)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guī)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資格后審在哪個時間段進行?

答: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之后對供應商進行的資格審查。政府采購相關法規(guī)中沒有定義,但可以參考2013年4月修訂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分為兩種情況,常見的情況是在開標之后評標之前,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審委員會不進行資格審查,參考法律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另外一種情況是在定標之后,采購人發(fā)現,由于中標供應商資格發(fā)生了變化,不具備履約能力,此時所做的資格審查,也是資格后審的一種,但是其結果要經過原評標委員會確認。

投標供應商的授權委托人可以是非投標企業(yè)的人員嗎?

答:可以。政府采購相關法規(guī)中沒有對供應商的授權委托人進行限制,只要滿足招標文件中對于授權的要求就可以。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幾家供應商委托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個人,將被視為串通投標。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