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疫情防控復工穩(wěn)產有關計價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閩交建【2020】7號
各設區(qū)市(區(qū))交通局、沿海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質安中心、省交通造價站: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和復工復產工作部署,支持打通企業(yè)和項目復工操作鏈,統(tǒng)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設推進,疫情防控期間,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要按照合同有關約定,合理分擔疫情影響所產生的費用,做好計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進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復工穩(wěn)產,F(xiàn)將有關指導性意見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專項費用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參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過程中,根據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員衛(wèi)生健康防護、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的相關費用,可列入工程建設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包括:
(一)“點對點”包車安排項目人員返崗的費用;地方政府統(tǒng)一安排返崗人員隔離觀察,或無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導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費用;新建臨時隔離點(含活動板房、簡易駐地宿舍、帳篷等)費用。可按實計取。
(二)防護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體溫檢測器、噴霧器等疫情防控物資的購置費;項目開展衛(wèi)生消毒、場區(qū)封閉、測溫排查以及從業(yè)人員每日住宿地至工作點的包車往返接送等費用;建設項目根據各級政府防控疫情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所發(fā)生的其他防控費用等?砂凑諒凸ぴ趰徣藛T不高于30元/人.天的標準包干計取。
(三)為便于計費,可將以上(一)、(二)費用事項合并,統(tǒng)一采取包干方式計取,計費標準按復工在崗人員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專項費用應加強支付管理,健全列支臺賬,確保?顚S谩
二、建立工期保障補償機制
因疫情防控導致工期拖延、需通過加大人員、設備投入保證原定工期的,建設單位合理承擔相關費用。延長工期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暫緩扣回項目預付款
疫情防控期間發(fā)生的工程計量,在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專款專用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可暫緩扣回開工預付款及材料預付款等,減輕施工企業(yè)資金壓力。
四、合理調整材料價差
項目雙方要按照合同有關材料價格調整約定,合理分擔疫情影響導致材料價格波動風險。對于合同中未對主要材料價格調整作出約定的,可參照省廳下發(fā)的《福建省交通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差調整指導性意見》(閩交建〔2008〕132號),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應急性臨時調整。臨時調整的有效期為疫情防控期后順延3個月。
本通知所稱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啟動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一級響應起,至應急響應解除之日止。各有關單位對本通知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省交通造價站(聯(lián)系人:黃成鋒 0591-87077837 15806006326)。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