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晉交建管函〔2020〕6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統(tǒng)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部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項目復工復產,降低疫情影響,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合理分擔風險,推進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現(xiàn)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價款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明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應按合同嚴格執(zhí)行;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8年版第一冊)中第四章第一節(jié)第21條不可抗力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疫情防控專項費用

因疫情防控發(fā)生的專項費用可在合同暫列金中列支。

疫情防控專項費用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因防疫需要而組織實施的專職人員投入和檢查管控、現(xiàn)場駐地和施工區(qū)域采取的封閉式及防護隔離設施建設及隔離措施、防疫物資配備使用、用工應急采取的包車運送等發(fā)生的專項費用,包括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可按實計取或參照省住建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工作的通知》(晉建標字〔2020〕15號)的標準執(zhí)行。

三、材料單價調整

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價格異常波動風險可啟動材料價格調整機制。材料價格調整在合同中已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我廳《關于印發(fā)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差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晉交建管發(fā)(2011)734號)和《關于印發(fā)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主要地方性材料價差調整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晉交建管發(fā)(2019)40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疫情防控期間,各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設中心要加強對市場材料價格的動態(tài)監(jiān)控,密切關注材料價格變化,加強材料價格信息的采集、測算及發(fā)布工作,為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撐。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2月25日